丈夫花费45万“金屋藏娇”,妻子起诉“小三”要求返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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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丈夫出轨并为情人购买、装修一处房屋,花费45万余元;五年后,妻子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不当得利案件。(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情回顾
2003年,家住外地的陈先生来到宁夏担任某公司副总,期间认识了正值妙龄的赵小姐。陈先生当时已与妻子秦女士结婚24年,但后来还是与赵小姐建立了情人关系。
2016年,陈先生通过POS机刷卡37万元,为赵小姐购买银川市某小区房屋一套,登记在赵小姐名下。后为装修该处房屋,陈先生又支付了装修款8万余元。
秦女士得知此事后认为,陈先生将款项无偿赠与赵小姐,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笔款项数额巨大,又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行为属于无效。陈先生这样做,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的善良风俗,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秦女士诉至金凤区人民法院,要求赵小姐返还不当得利45万余元。
金凤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接受此案后,主持开展了调解工作,调解中,赵小姐对陈先生支付了37万元购房款这一事实认可,但表示自己无能力一次性支付。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赵小姐共计返还原告秦女士37万元,先支付10万元,于半年内再支付27万元。该案审结。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内,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本案中,陈先生隐瞒了妻子秦女士,为与其有不当关系的赵小姐出资购买房屋一套,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更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该行为造成了秦女士合法利益受损,属于不当得利,赵小姐应予返还。
法官提醒
“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两个人从爱情携手走向婚姻,白头到老,是一件格外美好的事。婚外情打破了家庭的美好,损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和信任,有时会让完整的家庭走向破碎。明知他人已有家庭却插足感情的不当行为,最终也会背负骂名。大千花花世界,有诱惑五光十色,但每个人都应该遵守基本的伦理道德,守护好内心的和谐和安宁。
来源: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