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里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买房是赠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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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三、李四原是夫妻关系,张三是原告王五的儿子,后来因感情不合张三、李四协议离婚。在张三、李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购买商品房一套,登记在张三、李四名下。为购买该房屋,母亲王五曾经提供首付款180万,现王五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李四辩称,自己与王五不是借贷关系,王五的转账出资行为系赠与行为,且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而非借贷行为。
法院裁决:王五对张三、李四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行为系共同赠与。
律师分析
本案中,原告王五代替张三、李四支付房屋首付款时,两人未向王五出具过借条,王五也没有提供当时与两被告达成借贷合意的其他证据,比如公证书、手机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现仅是与王五有利害关系的其儿子张三单独认可是借贷,而李四对此并未认可。王五主张当时的出资是借贷,因缺少两被告共同合意的证据,法院未采纳王五的主张,认定该出资为赠与。
王五的出资行为是对其儿子张三的单独赠与,还是对张三、李四的共同赠与?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3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1063条第1款第4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王五的赠与行为并未明确赠与一方,且房屋登记在张三、李四两个人名下,根据出资过程中相关的外观行为,王五的出资行为应认定为对张三、李四的共同赠与。
来源:南京法律顾问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