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家老五的一套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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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快审团队
受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哥哥起诉了弟弟
……
案情回顾
老范家共有兄弟6人。涉案房屋是老五范某雨生前的个人财产,老五病逝后几年内该房屋被政府征收,征收费20多万元由被告老六范某珍领取。原告认为该笔房屋征收款应由兄弟几人平均分割,不应该由被告单独支配,遂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原告认为涉案房屋系自己五弟的遗产,房屋征收款理应由兄弟几人平均分割。
法官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是范家老五生前的个人财产,老五于2015年去世,其配偶早于其去世,婚生子范某某系其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范某某在与他人领取结婚证不久后突发疾病死亡,后涉案房屋被征收,被告领取了该笔征收款。
那么,问题来了
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原告五弟的遗产?
原告能否分得房屋征收款?
法官说法
本案中,范家老五去世时,房屋作为其个人合法财产成为遗产,根据法定继承相关规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可以继承。
范家老五的遗产由其婚生子范某某继承,范某某与他人领取结婚证后死亡,则该房屋成为范某某的遗产,由于双方并未生育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且仅有范某某配偶一人,故房屋不属于范家老五的遗产。
由于原告与被告系兄弟关系,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对房屋没有继承权,对房屋征收款就更没有分割的权利。
因此范某亮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遂裁定驳回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太仆寺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