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申请撤销父亲对孩子的监护权,海淀法院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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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未成年少女小花(化名)的父亲赵某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多次对小花实施性侵、猥亵行为,给小花身心造成严重侵害,小花的母亲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赵某对小花的监护人资格。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这是海淀法院受理的首例由未成年人母亲提出的申请撤销监护权案件。
王某诉称,小花2007年出生,今年14岁,从2013年开始,小花的亲生父亲赵某多次趁机对小花实施猥亵、强奸行为。2019年9月的一天,赵某再次对小花实施强奸行为后,忍无可忍的小花将此事告诉母亲王某。王某随即拨打电话报警,赵某当天被警方抓获,后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作为小花的亲生父亲,在长达六年的时间内,多次奸淫、猥亵未成年子女,给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社会影响恶劣。最终判决赵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王某认为,赵某的行为给小花的身心造成严重损害,对小花的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