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公司能解雇吗?
岳阳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yueyang/
【司法观点】
员工在单位微信群中群发短信,认为公司厂长相关处理措施属打击报复,对待员工不公正。从微信内容来看,系对工作出现的问题进行个人观点的表达,虽表达方式有所不妥,但并不存在危害人身安全或玷污个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且其微信内容并非针对公司,更无法对公司声誉造成损害,故员工的行为亦不违反《员工手册》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
员工群发微信行为的情节程度亦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是该公司可采取的最后手段。故,认定公司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其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基本案情】
周某于2018年入职某纤维公司(下称X公司),X公司《员工手册》处分级别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解除劳动合同……(8)拒不履行工作职责或与工作职责相关的义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者……11)恶意诬告或诽谤、恐吓、胁迫、施加暴行等任何不法行为,危害人身安全,玷污个人名誉情节严重者……20)造谣生事、散播不利于公司之言论,使公司声誉受损”。
2020年4月,在X公司组织的大检查过程中,周某就其工作被要求整改。周某后于2020年5月1日在单位微信群中群发短信,认为公司厂长相关处理措施属打击报复,对待员工不公正。当日,X公司按程序通知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后周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认定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周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X公司未举证证明据以解除合同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即便程序制定符合规定,从周某的微信内容来看,系对工作出现的问题进行个人观点的表达,虽表达方式有所不妥,但并不存在危害人身安全或玷污个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且其微信内容并非针对公司,更无法对公司声誉造成损害,故周某的行为亦不违反《员工手册》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
周某群发微信行为的情节程度亦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是该公司可采取的最后手段。遂认定X公司解除与周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其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案例点评】
用人单位作为公司规章制度的主导者,其优势地位明显。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常常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在劳动者违反规章的情况下,滥用用人单位的即时解除权侵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
本案中,周某因对工作整改要求不满在工作群中散布消极情绪虽有不妥,但不足以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在可以采取其他替代性处罚措施的情况下,径行解除劳动合同过于严苛,有违限度原则,构成违法解除,理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