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车司机月工资远高于约定基本工资,能主张加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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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基本工资为2200元/月,而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为6286.94元,除基本工资外,其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绩效工资、周流水奖/流水提成、加班工资、冲单奖。员工为专车司机,其驾驶业绩、绩效工资以及额外奖励的高低与其工作时间密切相关,驾驶时间长、接单多,绩效工资、额外奖励就高。
而且,员工工资中的绩效工资及额外奖励既有在正常工作时间产生,亦有在加班时间工作产生,即公司实际支付员工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但依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以及工资中所包含的加班工资数额。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六十三条规定,双方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但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出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
本案员工在工作时间的时薪不低于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符合劳动合同中关于计件工资制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可以认定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
【基本案情】
潘某于2019年8月14日入职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于2020年7月19日离职,为专车司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潘某的月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2200元+绩效工资(不固定)+周流水奖(不固定)+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及周流水奖与潘某的单量及营业流水挂钩,每月中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加班工资,周流水奖每周发放一次。潘某的月平均工资为6286.94元。
【裁判要点】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9962号一审认为,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潘某的基本工资为2200元/月,而潘某的月平均工资为6286.94元,除基本工资外,其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绩效工资、周流水奖/流水提成、加班工资、冲单奖。
潘某为专车司机,其驾驶业绩、绩效工资以及额外奖励的高低与其工作时间密切相关,驾驶时间长、接单多,绩效工资、额外奖励就高。
而且,潘某工资中的绩效工资及额外奖励既有在正常工作时间产生,亦有在加班时间工作产生,即X公司实际支付潘某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依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以及工资中所包含的加班工资数额。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六十三条规定,双方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但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出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经核算潘某在工作时间的时薪不低于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符合劳动合同中关于计件工资制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X公司支付给潘某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对潘某主张的加班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X**公司是否应支付潘某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问题。**
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潘某的基本工资为2200元/月,而潘某的月平均工资为6286.94元,除基本工资外,其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绩效工资、周流水奖/流水提成、加班工资、冲单奖。潘某为专车司机,其驾驶业绩、绩效工资以及额外奖励的高低与其工作时间密切相关,驾驶时间长、接单多,绩效工资、额外奖励就高。
而且,潘某工资中的绩效工资及额外奖励既有在正常工作时间产生,亦有在加班时间工作产生,即X公司实际支付潘某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但依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以及工资中所包含的加班工资数额。
本院认为,双方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但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出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
经核算,潘某在工作时间的时薪不低于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符合劳动合同中关于计件工资制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认定X公司支付给潘某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潘某现主张加班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潘某主张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2875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