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婆媳矛盾不断,婆婆将儿媳和孙女扫地出门,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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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一家人和和气气
儿子去世后
婆婆却因与儿媳发生口角
要将儿媳与孙女赶出家门
这是什么操作?
丧偶儿媳被婆婆赶出家门
2008年10月28日,河南安阳,王某与刘某结婚,育有二女。婚后,王某与刘某在涉案院落居住,王某婆婆为张某。
2014年10月25日,刘某因病去世。婆婆张某与二儿媳王某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
2019年8月12日,经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共同调解,二儿媳王某与婆婆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1、张某有两处房产,其大儿子刘某华住一院,二儿媳王某和两个女儿住一院,张某从2019年9月份起先到大儿子刘某华院居住二个月,随后到二儿媳王某院居住二个月,以此类推;2、如果二儿媳王某改嫁,房产归两孙女所有,二儿媳王某没有经济支助婆婆义务,但有赡养义务。
婆婆张某和二儿媳王某就涉案院落居住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后,仍然纠纷不断。
二儿媳王某说,婆婆张某常以各种理由干涉影响自己居住,对她进行辱骂和人身攻击,不让她和女儿回家居住。
婆婆张某则称,二儿媳王某所说不实,她不同意王某居住,但同意两个孙女居住。涉案房屋是婆婆张某于1992年从他人手里购买,婆婆张某认为,自己享有该房屋所有权。
双方争执不下,二儿媳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婆婆张某不得阻挡三原告在某村宅院居住。
法院:婆婆不能将儿媳及孙女们“扫地出门”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儿媳王某与婆婆张某就涉案院落居住问题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
现婆婆张某违反协议约定,辩称自己不认可该调解协议,阻挡原告三人在该院落居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对其辩称不予支持。而且王某与张某系婆媳关系,双方共居同一院落,应互相尊敬、互相体谅、互相协助,和谐相处,共建和谐家园。
2019年8月12日,二儿媳王某与婆婆张某签订了相关调解协议,二儿媳王某及两女儿要求在涉案院落居住,婆婆张某不得阻挡。
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被废止。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判决婆婆张某继续履行二儿媳王某及两女儿在河南安阳某村宅院居住的义务,不得阻挡二儿媳王某及两女儿在该院居住。
来源: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