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礼前一天出轨被丈夫发现,法院:支付对方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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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本是打造两个人的避风港
没曾想当初的你侬我侬
于她而言并非唯一
婚礼前一天发现对方出轨
浙江省衢州市女子罗霞(化名)与丈夫丰强(化名)的离婚案,成了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的首案。
2021年3月,罗霞经人介绍与丰强相识,并在未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依旧俗完成定亲仪式,且在当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举办酒席的前一天,妻子罗霞被丈夫发现出轨。之后,双方因离婚达不成一致意见,引起诉讼。
法院:准予离婚,对男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
妻子罗霞称,结婚后发现双方性格脾气不合,不适合一起生活,便谈论离婚事宜,至今未同居生活。但双方就离婚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离婚。
丈夫丰强称,双方不是因为性格不合离婚,而是因为妻子罗霞婚内出轨。他同意离婚,但要求妻子赔偿婚内出轨损害赔偿金5万元。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丈夫丰强在诉讼中明确要求妻子罗霞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因妻子罗霞自认婚内出轨,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过错,丈夫丰强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如下:准予双方离婚,并由妻子罗霞赔偿丈夫丰强损害赔偿金5万元。
申请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时候适用?
《民法典》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扩大了婚姻中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范围。该兜底条款的灵活性、抽象性和外延的不确定性在最大范围和程度上将一切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行为,都纳入到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并得到法院支持的范围中来,也为法院在审理重婚、家庭暴力等四种情形之外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官可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根据相关事实决定适用。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责任法》(已失效)上的损害赔偿可以说是同宗同源,但又不能完全等同,不同之处在于离婚损害赔偿只是损害赔偿这一大概念的一小部分,不仅制度功能、基础等存在差别,还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
1、主体上,离婚损害赔偿只适用于因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夫妻双方,并且要求其中主张的一方不存在过错。
2、条件上,离婚损害赔偿要求必须有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而导致离婚的前提条件,虽存在过错,但过错不属于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没有导致离婚这一结果的,也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还必须满足:
1、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2、过错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离婚损害赔偿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但法官可以根据已查明的情况结合常情常理常识,依法确定过错方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对赔偿数额进行自由裁量。
什么情况下法院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来源: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