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继子与亲儿子打起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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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儿子不满父亲再婚
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继子看老人孤苦
将老两口接回家中照顾
可赡养老人的高额费用
该由谁来支付?
亲儿子与继子的不同选择
李大爷与王老太系再婚夫妻,两人婚前各育有一子小李和小王,都已成年。
因反对父亲再婚,小李对父亲冷淡至极,与王老太也是矛盾频发,二位老人只能在外租房。小王不忍老人受苦,遂将老两口接去自己家中一同生活。后李大爷罹患癌症,王老太和小王陪伴照料李大爷并支付了高额的医疗费,小李仅偶尔探望,未主动承担过分文。
李大爷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及生活费用。不料,李大爷医治无效去世,案件终结。小王与王老太一手操办了李大爷的丧事后,李大爷的继子小王将李大爷的亲儿子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其预先垫付的医疗费、生活费、丧葬费,并赔偿其因照顾李大爷产生的误工费等合计14万余元。
亲子需不需要偿还赡养费?
李大爷的继子小王认为,小李作为李大爷的儿子,具有赡养义务,应当为父亲养老送终,然而小李不闻不问;自己本无任何义务,但为了老人着想,只能代其承担儿子的责任,故依照无因管理之债要求小李偿还上述费用。
李大爷的亲儿子小李则表示,李大爷病前有积蓄,且有租金、残疾补贴和工资等经济来源,个人有能力自我承担生活费及医疗开支,自己无需承担赡养义务,小王也无需垫付这些费用。至于老人的丧事,小王并未同其商量,也未通知李家的亲属参加,小王主张的墓穴费用,也未实际使用,故不应由自己承担。小李说,自己需要抚养女儿和归还房贷,经济拮据,无力承担赡养义务。王老太作为李大爷的配偶,也对其有扶养义务。
王老太一开始表示李大爷的医疗费、生活费、丧葬费均由小王支出。自己疾病缠身,医疗费支出大,收入不足以扶养李大爷,后经再三询问,其承认用李大爷生前积蓄支付了部分费用。
法院判决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其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小李作为李大爷的独生子,是其近亲属中唯一具有劳动能力和稳定收入来源的人,于法应对父亲承担起照顾的责任,特别是在李大爷病重期间更应及时送医救治、照料老人的日常生活。
王老太作为李大爷的配偶同样负有扶养义务,但因年老体弱,精力和收入都不及小李,因此李大爷生前医疗费等开支理应主要由小李承担。
李大爷生前虽能以自身收入来源负担日常开支,但巨额医疗费透支了有限的积蓄,也为此一度与小李对簿公堂。至于小王,其与李大爷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并不负有支付李大爷大额医疗费用的义务。李大爷病后,小王常陪同治疗并照顾生活,系因多年共同生活,辅助母亲而为之,也是对疾病缠身的李大爷的体恤,行为本身体现了道德担当,并非无因管理。
结合李大爷生前的收入、积蓄、养老金余额,治疗疾病所产生的各项开支以及丧事办理的实际情况,王老太的个人状况,并考虑到小王分担了本应由小李承担的照顾之责,法院酌情判决李大爷的亲儿子小李向李大爷的继子小王补偿垫付的费用6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包括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再婚,子女的赡养义务均不因此而消除。赡养人不仅应当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还应当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和情感慰藉。
来源: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