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实施暴力,属家暴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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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化名)和李强(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第二年生下女儿李小珍。女儿上小学后,家中矛盾逐渐增多,夫妻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2017年,两人协议离婚并决定由李强抚养女儿。
2019年,李强同夏冉(化名)恋爱并同居,二人带着李小珍生活在同一屋檐下。此后,刘燕在探望女儿时,发现女儿李小珍身上经常带有大小不同的伤口和淤青,刘燕心疼不已。反复询问下李小珍方才透露真相。
刘燕:小珍,你跟妈妈说实话,你身上的伤,是不是你爸打的?
李小珍:是、是的。有时是爸爸打,有时是夏冉阿姨打。
刘燕**:**他们为什么打你啊?你怎么不早点告诉我呢?
李小珍**:**他们经常骂我,说我是拖油瓶。有时吃完饭没及时洗碗也骂,上厕所上久了也骂,生气时还会动手在我身上掐。上周,因为打碎了一个酒瓶,爸爸就扇了我一巴掌。我不敢说,我怕你担心。
刘燕这才知道,女儿遭到父亲和同居女友不同程度的家暴,已有近一年之久。但想到女儿以后还需回归家庭生活,不想把事情闹大,于是她先后找前夫沟通几次,劝告李强不要打骂孩子。刘燕以为前夫及其女友此后会有所收敛,没想到过了一个月,就接到班主任青老师的电话,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
青老师:刘燕妈妈,近期我们发现小珍上课无法集中精力,发呆,情绪低落,也不愿意与其他人交往。根据她同桌反映,几天前她曾说过想跳楼自杀寻短见,我们都很担心,所以今天安排她去见学校的心理老师,心理老师初步认为她存在抑郁和焦虑。而且我们还发现她全身多处出现瘀伤、淤血等被打痕迹。建议你尽快了解更多情况,如果有必要还是要报警……
刘燕没听老师说完,脑子已经嗡嗡作响。等她冷静下来,第一时间把女儿接回身边细心照料,并在老师的提醒下到当地妇联求助。
了解详细情况后,妇联的同志很快联合辖区派出所为李小珍进行伤势鉴定,并做好相关笔录,同时由辖区派出所对李强和同居女友夏冉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但是夏冉却以“我和李强还没结婚呢,哪来的家庭暴力之说”为由,对告诫书置之不理。
与此同时,刘燕母女在妇联的指导和协助下,共同向当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诉请法院依法禁止李强继续施暴。很快,法院在当天快速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及时送达,由派出所和社区通力合作,及时帮助李小珍恢复安全的生活环境。
同时,考虑到李小珍健康成长的需要,妇联还帮助联系法律援助律师,指导刘燕向法院提起变更李小珍抚养权的诉讼。不到半年,案件尘埃落定,李小珍得以在妈妈刘燕身边生活,她终于完全脱离了父亲李强和父亲女友夏冉的魔爪。
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本案中,李小珍遭受父亲的殴打、谩骂,应属于家庭暴力行为。而夏冉辩解称她与李强还没结婚,不属于家庭暴力,该辩解不能成立。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因此,夏冉虽然不属于李小珍的家庭成员,但是跟李小珍共同生活,她对李小珍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适用《反家庭暴力法》。
本案中的李小珍在受到家暴后产生抑郁焦虑的状态,这也促使了相关部门和组织要及时做好对受害者的心理疏导。学校、医院和其他各单位在平时要做好反家暴的宣传,普及反家暴知识。老师要履行强制报告的责任,关心班上学生的情况,发现疑似受家暴的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广西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