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缘何漠视女儿?上海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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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上海长宁法院就审结后回访的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针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亲,疏于联系关心女儿、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监护失职行为,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对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这是自《家庭教育促进法》今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上海市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案件详情
父母离异,女儿随谁共同生活?
廖某某与宗某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7年8月经上海长宁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女儿宗某随父宗某某共同生活。
2020年5月,廖某某以宗某某在抚养女儿期间,对女儿实施严重家暴行为,不利于女儿身心健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将女儿变更随其共同生活。庭审中,父亲自述因其望女成凤心切,对女儿学习要求严苛,易生焦虑又无计可施,情急之下才对女儿实行了“棍棒教育”,事后也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悔恨不已。年满八周岁的女儿本人也到庭表示其不愿继续随父亲共同生活。
2020年6月,在承办法官徐叶芳的主持调解下,宗某的父母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女儿宗某随母亲廖某某共同生活,父亲宗某某定期支付女儿抚养费。宗某某亦表示不主张对女儿的探望权。
判后回访,父亲缘何漠视女儿?
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审结后,徐叶芳法官仍关心着宗某的学习生活和身体状况,定期对该案进行判后回访。法官在回访调查中得知,宗某某虽能按时支付女儿抚养费,但未与女儿沟通联系,不主动探望女儿、关心女儿的生活学习,甚至在女儿主动联系时亦不回复信息。于是法官主动找到宗某某了解情况,宗某某解释道:自己对女儿跟随前妻生活已心灰意冷,所以刻意与女儿保持距离,不愿去探望女儿。但他确有回复女儿的信息,只是女儿有时会被前妻当作谈判的“工具”,其不想让女儿卷入其与前妻的矛盾中,所以才未回复女儿。“作为父亲,我的心里一直有女儿,只是在默默关爱她。”
法官告诫宗某某,尽管他有自己的理由与苦衷,但他对女儿的漠视在客观上伤害了女儿对亲子关系的情感需求,使其感受不到来自父亲的爱和温暖,给其幼小心灵造成了不良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和长远发展。
新法施行,何以家庭教育指导?
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徐叶芳法官认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于宗某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失职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引导其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强化监护意识,做好家庭教育。她决定以新法施行为契机,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宗某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承担家庭教育责任,引导其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正确行使对女儿的探望权,主动增进与女儿的沟通联系和情感交流,关心、关注女儿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
宗某某在收到家庭教育指导令后,表示自己将按照指导令的要求,主动改善与女儿的沟通交流,真正承担好父亲的职责。
法条链接
《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来源:上海长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