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满终止,公司要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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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前被确认患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而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者因病劳动能力评定为八级,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胡某签订劳动合同,胡某的社会保险由深圳市某百货有限公司缴纳,两公司(下合称为X公司公司)存在混同用工。
胡某一审起诉请求判决X公司支付胡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44520.73元、2016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0日未足额支付的病假工资42151.37元、医疗补助费326027.64元。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3319号一审判决X公司支付胡某医疗补助费120000元、X公司支付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0元。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X公司解除与胡某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
X公司上诉主张与胡某的劳动合同期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止。胡某2016年4月19日被确诊患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情形。X公司误认为胡某享有最长的24个月医疗期,因此一直待胡某24个月医疗期满后,于2018年4月27日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与胡某的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X公司与胡某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5月14日期满。胡某2016年4月19日被确诊患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胡某医疗期满终止。X公司在给予胡某患病最长的24个月医疗期,然后在医疗期满后于2018年4月27日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与胡某的劳动关系,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规定。X公司依法应当支付胡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一审认定X公司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属认定事实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二审改判X公司支付胡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0000元。
关于**X公司是否应支付胡某医疗补助费的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胡某因病劳动能力评定为八级。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一审判令**X公司支付胡某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1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案例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0940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