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我,还要我还钱?

2022年02月09日11:03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司辞退我,还要我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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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公司与员工之间经常发生借款或垫支的资金往来情况,在资金往来的过程中由于相关手续不齐全,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资金往来发生纠纷时,关于资金的性质,员工与用人单位往往各执一词,如员工主张资金系预支的奖金或绩效提成,用人单位主张资金系员工向单位申请的借款。面对类似情况,劳动者和企业该如何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

简介

老东家中山公司倒闭后,与员工李海沟通后让其入职达贸公司。到岗没多久,李海与达贸公司签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李海因生活需要向达贸公司申请借款63200元,之后从所得超额项目奖金中归还借款,不从李海月发工资中扣除。未待李海大展身手,他就被达贸公司辞退了,同时达贸公司还拒绝支付欠李海的上一季度工资和离职经济补偿金。

气愤之下,李海一纸申请书将达贸公司告到仲裁委员会,达贸公司认为李海存在旷工、迟到早退等行为,扣除罚款后应付给李海的工资早已在63200元借款中抵扣了。仲裁委员会认定李海提出的仲裁申请均为月发工资,即便借款属实,达贸公司也不能从该月发工资中扣除,李海可通过相关途径向达贸公司追讨,裁决支持了李海的部分诉请。达贸公司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与此同时,达贸公司还另案起诉了李海,要求李海归还借款63200元。

达贸公司诉称

李海入职达贸公司后,为了解决员工生活困难,故同意李海提出的借款申请,但直到李海被开除时都未归还借款63200元。

李海辩称

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李海在老东家中山公司的工资是每月15800元,涉案63200元款项是达贸公司替中山公司支付的拖欠李海的四个月工资。签订借款协议是因为达贸公司称付款需要走流程,口头承诺不需要李海归还。另外,李海离职时,公司已将涉案款项从项目奖金中扣除完毕。

为证明涉案款项并非借款,李海提供了其签署的承诺书一份,载明其至少在达贸公司服务工作满一年,若一年内提出离职,将全额返还达贸公司为中山公司支付的拖欠工资总额63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涉案款项虽然签订了借款协议,但双方并未形成借贷合意。

首先,结合款项的支出背景、归还方式、从项目奖金中扣除的约定等,均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密切相关。虽然达贸公司在仲裁案件中要求抵扣涉案款项,仲裁裁决书认定不能直接在李海的工资中抵扣,但就涉案款项性质并未进行实质审查。达贸公司在之后的劳动案件中,仍要求在应付李海的工资等费用中扣除涉案款项。

其次,从达贸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看,员工从公司预支的出差费用等,亦记载为备用金、借款等名目,故无法从涉案借款协议的名称中包括“借款”的表述为依据来判定涉案款项性质。而且,涉案款项支付后至李海申请劳动仲裁前,达贸公司未向其催讨过涉案款项。

综上,法院认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涉案款项是李海基于与达贸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预支的款项,由此形成的纠纷系劳动争议案件,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驳回了达贸公司的起诉。

法官

提示

企业经营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常见的借贷,一般分为公务原因借贷和非公务原因借贷。因公务原因产生的借贷多以预支差旅费、工作事务支取备用金等形式支出,系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向用人单位申请的借款。

此类借贷虽然在财务概念上称之为借款,实则是劳动者代用人单位向第三方支出费用,最终由用人单位负担,无需劳动者个人偿还。而劳动者基于个人生活需要向用人单位借支的款项,此类款项并非为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且劳动者需要全额偿还用人单位。该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基于此类借款产生的纠纷与劳动者的履职行为无关,应作为一般民事纠纷处理。

对于劳动者而言

从用人单位借支款项处理公务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财会制度,填写借支单需写明实际款项用途,避免含糊不清被单位追讨借款。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应当建立完备的财会制度并切实执行,同时应定期对账、清账,对于挂账要及时向劳动者追回因公借支的款项,避免账目不清。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上海青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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