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误工费”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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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
如果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
无法上班
就会影响收入
这时
受害方就可以向肇事责任方提出误工赔偿
来弥补本应有的收入
但是
有些受害人会在误工费上“弄虚作假”
这种情况
法院不予以支持
那么关于“误工费”的那些事
你了解吗?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这起
龙沙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案件详情
2020年7月,金某驾驶车辆与行人陈某(69周岁)相撞,造成陈某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驾驶员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无责任。陈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腰部损伤、右髋部损伤、右踝损伤”,共计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金某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陈某要求金某及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并申请对其所受损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本案中,其他费用均无异议,但其中“误工费”存在争议。
承办法官田晓雪仔细梳理案情脉络,发现陈某提交的误工证明上写到陈某在某鱼行工作,且在此工作五年,每月工资5000元。后经调查发现,该鱼行成立时间为2020年5月,该鱼行出具误工证明所述的“陈某已在该鱼行工作五年时间”,明显存在瑕疵!经过调取政务平台信息,原告陈某处于离退休状态,且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确实因此次交通事故而存在误工且收入减少!故法院最终判决对原告陈某误工费不予支持。
被告某保险公司收到判决后,向田晓雪法官团队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说道:“法官助力企业发展,给企业暖心,公正高效,明察秋毫!”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龙沙法院各审判团队将继续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官提示
误工费,简单地说就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因原告陈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故法院未能予以支持。在其他案件中,即使是达到退休年龄,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能力的丧失,且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被侵权人主张误工费的年龄作出限制,只要被侵权人符合主张误工费的要件,存在误工及收入减少的事实,误工费应当得到支持。希望广大群众如遇此类问题,都能够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