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两天因工伤致残!公司却“赖账”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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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20年8月经劳务中介介绍进入某物流有限公司,从事装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六个月,合同约定每月综合工资6000元,试用期工资为4800元,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入职第二天,王某随车送货至某站点,卸货时不慎砸伤腿部,随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物流公司负责人李某知晓后安排相关人员处理此事,并垫付了医疗费用。
王某在伤情稳定后回沪继续治疗,在后续治疗及停工期间多次向公司提出申请认定工伤的相关事宜,但公司以王某受伤不严重为由拒绝申请。王某在伤情稳定后自行向工伤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当王某拿着工伤认定书和鉴定结论书与公司协商时,公司负责人李某气愤不已,指责王某自作主张认定工伤,称该工伤赔偿金额远远超出公司的承受范围。
之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在自行协商不成的前提下,王某于2021年9月向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相关待遇。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委托,该案由嘉定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
工伤标准如何计算?当事双方各执一词
调解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在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陈述事实经过,并提出建议。
王某称,刚进公司第二天就发生工伤非本人意愿,本想着与公司协商处理,自己也愿意做出适当让步,但公司提出只愿支付极少的赔偿,且公司负责人冷漠的态度让其无法接受。在受伤医治和停工期间,公司只支付了最低工资,导致其生活窘迫,与公司多次协商未果才提出了仲裁申请。
某物流公司负责人李某称,王某入职第一天公司为他进行过岗位培训,但上班第二天就出现操作失误导致受伤,公司认为他存在自残嫌疑,应承担一定责任。由于王某刚入职时为了多拿工资表示不需要公司为他缴纳社保,才导致公司现在要承担这么一大笔费用,现工伤部门已做出了认定,公司也只能接受。对于王某的工伤待遇请求,公司不是不愿意支付,只是不同意王某对于赔偿款的计算标准。
调解员在听取了李某的陈述后指出,公司在员工入职后应及时缴纳社保,在员工受伤之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不能存在侥幸,更不能逃避责任。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双方对工伤待遇标准计算上有异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约定了时间进行现场调解。
反复沟通打破僵局 各退一步达成一致
在调解现场,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解析了工伤九级待遇的相关法律,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案中,由于公司没有按时为王某缴纳社保,基于王某伤残九级的工伤鉴定结果,公司现需要向王某支付按9个月本人工资计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6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对于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在王某接受治疗期间,公司也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
调解员将工伤待遇的相关计算标准释明后,建议双方协商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金额。王某在经过考虑后提出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20万元,同时也表示可放弃之后的二次手术费用。但公司负责人李某认为王某提出的金额超出了自己的预期,公司难以承受。
眼见调解进入僵局,调解员通过背对背的方式与公司负责人李某沟通。公司方既然过来调解,肯定也是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来的,这是对双方都有利的解决方式。因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保,调解员询问公司是否有为员工购买过其他的保险,公司告知购买了雇主责任险,虽然可报销一部分费用,但是对于王某提出的金额与预期存在差距。
调解员在了解了公司的想法后,又与王某进行了沟通,告知他现在公司愿意出面解决赔偿问题,只是金额确实较大,公司也有一定的困难,希望王某在赔偿金额上能做出一些让步。
经过反复沟通协商,双方在考虑了对方的实际情况后,本着诚意解决问题的态度均做出了让步,最后达成一致意见。
来源: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