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不去新岗位报到,找借口主张被迫辞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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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根据员工向公司发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列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员工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已提前一个月要求公司足额缴纳社保,而公司未为其缴纳的事实。故员工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公司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并明确调整后维持原职务(经理)不变,该调岗行为并不具有惩罚性和侮辱性,也未降低员工的工资待遇,员工在收到调岗通知后未到新岗位报到上班,却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员工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称的其他事项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员工主张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郑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由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支付郑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6170.73元、2018年度年终双薪7912元。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X公司是否需向郑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问题。**
郑某向X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根据《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列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郑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已提前一个月要求X公司足额缴纳社保,而X公司未为其缴纳的事实。故郑某以X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同时,X公司调整郑某的工作岗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并明确调整后维持原职务(经理)不变,该调岗行为并不具有惩罚性和侮辱性,也未降低郑某的工资待遇,郑某在收到调岗通知后未到新岗位报到上班,却向X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郑某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称的其他事项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郑某上诉主张X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7599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