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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女友王某相识于2000年,确立恋爱关系后很快进入谈婚论嫁阶段。然而不幸的是,2002年,王某被确诊为白血病,不久去世。女友是独生女。在她生前,郑某承诺替女友为其父母养老。女友去世后,为履行承诺,郑某在当地村委会和邻居见证下与之前的“准岳父岳母”签订了一份《抚子协议书》,约定由郑某扶养两位老人到百年之后,而郑某也将继承两位老人的遗产。此后,郑某将户口迁入老人家,以儿子的身份承担起扶养老人的责任。郑某的故事让人感动,可是,这个事情还有后续,后续会怎样呢?稍后向大家做介绍,现在我们来关注故事中的一个关键词:抚子协议书,抚就是抚养的抚,听说过吗?什么是抚子协议书?签订之后有什么法律后果?自己的父母还要不要抚养,父母百年之后还能不能继承遗产?
《民法典》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以下三项条件的限制:第一,被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第二,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第三,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但成年人是不能收养的。抚子协议书实际是遗赠抚养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虽然签订了这个协议,自己的父母还要赡养,同样也可以继承自己父母的遗产。
接下来我们一起了解郑某故事的后续:几年之后,“母亲”因病去世,而郑某在结婚之后,也继续照顾着“父亲”。然而,2017年,不幸再次降临,“父亲”在人行道上被一辆汽车撞倒抢救无效去世。事故车辆在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因为郑某与“父亲”之间没有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保险公司和肇事者拒绝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郑冬于是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会支持他吗?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际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的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能否获得赔偿权利人的资格要求侵害人支付死亡赔偿金,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郑某与两位老人没有形成收养关系,不是老人的养子,所以能不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会有争议。
郑某能不能因为“父亲”准岳父的车祸而向肇事者行使赔偿请求权呢?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近亲属有权主张被侵权人的死亡赔偿金,但其立法本意是在于近亲属与被侵权人从物质到精神层面均具有紧密联系,被侵权人的死亡对近亲属造成的损害最为显著和直接。本案可能会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因郑某与老人之间没有合法的收养关系,即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能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父亲确无其他近亲属,尽管其与郑某没有血缘、姻缘关系,但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劳动、消费等,彼此之间在精神上相互抚慰、生活中相互扶助、家庭财产相互混同,双方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现实中,郑某作为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实际扶养人,从公序良俗和敬老扶弱的社会传统道德出发,郑某作为实际扶养人应有赔偿权利人的资格。
法院一审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郑某与王某父母签订“抚子协议书”时已成年,且双方也不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不能形成收养关系。但该协议书在当地却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双方签订协议后,郑某即将其户口迁入王某父母所在的村组,双方一起生活已有14年之久并以父子相称,郑某在生活上予以照料,在精神上予以慰藉。发生此次事故,王某父亲的安葬事宜也是由郑某全权处理,现实生活中郑某已成为王某父母生前最亲近的人。我国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可获得赔偿权利人的资格,但从立法本意、维护公序良俗等角度,应赋予郑某享有赔偿权利人的主体资格,故依法确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金额,并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郑某31.7万余元,支付肇事者垫付的费用1万元等。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终审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的特殊之处在哪?
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老人的父母、配偶和独生女均先于其去世,而郑某为其女儿生前男友,并不在其近亲属之列。郑某与两位老人签订“抚子协议书”时已成年,不能成立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但是郑某和老人从2003年起即在一起共同生活已长达14年,双方对外以父子相称,相互扶助的关系也受到同村村民的一致认可和较好评价,因此本案法官没有机械处理,而是考虑了郑某多年善意的付出,虽然和死者没有血缘关系,没有亲属关系,但是多年来一直照顾着老人的生活,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又签订了赡养协议,照顾老人料理了老人的后事,郑某的这种行为应该得到社会的赞许,法院判决其享有主张死亡赔偿金等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
类似法律纠纷还有哪些类型,可否借鉴本案的判决结果?
实践中也有类似的案例,就是主体资格问题。因交通事故死或者其他意外死亡,死亡赔偿金是由加害人给死者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赔偿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的死亡赔偿金是侵害人对死者近亲属期待继承利益的赔偿,而非对死者财产损失和生命的赔偿。与死者非法律明确规定的近亲属,但根据民法权利义务对等,公序良俗原则,在死者生前对其尽到赡养义务,死亡后又为其办理丧葬事宜的事实。这种关系得到死者生前所在社区、街道、群众的认可,其行为符合社会道德和维护社会和谐的要求,因此,可以认定他们是适格的赔偿权利主体。如死者还有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同样也可以分得遗产。
【法律咨询】
1.如果逝者,比如故事中的郑某的准岳父有兄弟姐妹,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兄弟姐妹属于近亲属的范畴,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小舅子车祸去世了,有两个儿子1岁和5岁。孩子爷爷奶奶近60岁孩子妈24岁,如果双方都不想抚养孩子(可给予扶养一方扶养费)走法律途径的话最终的判决结果应该由谁抚养孩子?
答:《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因此,孩子妈妈是监护人,对于孩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孩子妈妈不存在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法院应判决孩子由妈妈抚养。
3.老人遗嘱全文自己手写,有签名、年月日,200多字,字迹清楚、意思明白。但对方硬说,老人80多岁了,脑子糊涂,才写了这份遗嘱。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如对方说脑子糊涂,需要由他举证并需要鉴定老人写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否则无法推翻自书遗嘱的效力。
4、小孩15岁,亲子鉴定不是亲生的,继续抚养的话,小孩长大了要赡养亲生父亲吗?离婚了,没嫁给孩子的亲生父亲,小孩长大了,要赡养养了15年的养父和亲生父亲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权利义务对等,对于继父负有赡养义务。亲生父亲是否需要赡养,首先要确定亲子关系,如需要赡养,还是有法定的义务。
【上海律师提醒】
今天案例中的郑某值得敬佩之处在于,常人大可不必背负起替人养老的重担,他却能十四年如一日,完成了对女友的承诺,以平凡的人生成就不凡的伟大。该案的判决也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情。法律的运行不是机械的逻辑判断,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定纷止争达成社会的公正与权利义务的和谐。个案的平衡固然重要,维护整体公序良俗更显意义长远。
来源:丽姐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