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考试罪,十余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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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1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宣判了张某某等9人、成某某等2人两起代替考试罪案件。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代替考试罪以来,玄武法院首次受理此类案件。
案发:人脸识别未通过
2021年5月29日至5月30日,为期两天的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如期开展。5月30日上午,一名女子持吉某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时,因人脸识别未通过而被执勤民警发现,疑似代替考试,执勤民警遂将相关情况通报辖区派出所。该考点上午考试结束后,该名女子被带至派出所,民警核实出其真实身份为张某某,当日系持吉某的身份证代替考试。经侦查发现,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并非初次,其经王某某等人介绍,一年内曾多次代替他人或者联系朱某某等代替他人参加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并收取代替考试费用。本案系共同犯罪,牵扯同案犯较多,公安机关根据张某某供认的事实,锁定了包括介绍人、替考者、被替考者在内的10余名犯罪嫌疑人,两起代替考试案相继告破。
案情简介
案例一:被告人张某某等9人犯代替考试罪一案
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上半年,被告人魏某某、陈某、吉某、于某某、丁某(另案处理)为获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挂靠在建筑公司,通过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成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张某某,由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自己或联系被告人朱某某、周某某冒充他人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根据张某某供述,被告人张某某收取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等支付的代替考试费用共计9.5万元。
2021年5月30日至6月22日,张某某等9名被告人陆续到案,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案例二:成某某、赵某某犯代替考试罪一案
2021年年初,被告人赵某某受被告人成某某指使,代替成某某之弟参加2021年度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5月29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持成某某之弟的身份证、准考证冒充成某某之弟在指定考点参加考试。2021年5月29日上午9时至5月30日上午12时,被告人赵某某代替参加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科目三场考试。
2021年5月30日中午,根据张某某供述,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6月8日,成某某主动投案。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判决结果
玄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王某、魏某某、陈某、吉某、于某某及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两案案涉11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部分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部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考试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代替考试罪对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个月至四个月不等的拘役,适用二个月至五个月不等的缓刑,并处二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所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代替考试罪】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代替考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旨在惩治失信背信行为,维护社会公平竞争秩序。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应试者、替考者(俗称“枪手”)、介绍人。司法实践中多是经介绍、共谋,由“枪手”代替应试者参加各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前提下,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应试者、替考者、介绍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考试管理制度,破坏了特定领域职业竞争的公平性,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我们也提醒所有应试者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考试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惩处。
来源: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