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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享有对子女探望的权利,
但在现实生活中,
就探望权的行使,
所产生的纠纷原因比较复杂。
近日,
平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母亲行使探视权引发的纠纷,
最终结果是尊重孩子的意见。
案情简介
2011年,李某(女)与孙某(男)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育有一女取名为小燕(化名)。2014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小燕由父亲抚养,母亲不支付抚养费。由于双方未对探视权进行约定,李某称,其要求探视女儿时,孙某及父母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与小燕的母女亲情。但据小燕讲,自2016年春天,李某将其舍弃在镇百货大楼门市部前,再也没有出现过,还表示从小跟着爷爷奶奶长大,李某从小抛弃了自己,因此不想再见到李某。
离婚纠纷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小燕作为李某的女儿,且未成年,因此李某对小燕享有探望的权利。但《民法典》同时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案中,法院通过调查得知小燕表示不想与李某见面,愿意跟随父亲生活。考虑到小燕已年满八周岁,有一定社会经验、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其意愿应予尊重。同时,法院也提出,随着小燕年龄的增长,对亲情认识的进一步加深,可能会改变想法,李某可通过其他方式多多关心小燕,待小燕改变想法时,李某仍可再主张探视权。从有利于小燕的健康成长出发,驳回了李某本次的诉讼请求。
济南律师提醒
父母离婚,本身对孩子已是巨大的伤害,离婚后的父母更应平和、理性处理双方的矛盾纠纷,将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来源:平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