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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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案例一:张家港保税区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张检四部刑不诉〔2021〕Z200号)
1.3.简要案情:张家港保税区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没有真实运输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87份,价税合计23167930元,税款合计2238479.9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A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立功情节,且案发以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主动申请开展企业刑事合规监督考查,并经评估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任某某、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不诉〔2021〕55号)
2.3.简要案情:任某某以河北B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马某某经营的邯郸市永年区A紧固件厂虚开了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990.4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任某某、马某某在无实际交易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案税款数额为50990.4元,税款已补缴,二人均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涉案的38602元违法所得已退缴至我院,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在办案中,承办人会同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实地走访企业,引导企业进行合规建设,调取企业近三年的纳税情况、听取企业职工意见,向河北省紧固件行业协会了解情况,得知涉案的邯郸市永年区A紧固件厂和河北B贸易有限公司均是诚信企业,为贯彻最高检关于六稳六保的意见,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充分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执法理念,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该二人作不起诉处理。
3.1.案例三:慈溪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慈检刑不诉〔2021〕551号)
3.3.简要案情:慈溪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进项抵扣发票不足,由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岑某某他人,让宁波B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用于该公司税款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37万余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慈溪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单位实际经营人岑某某代表慈溪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二)被不起诉单位慈溪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补缴相应税款,悔罪态度较好;(三)被不起诉单位慈溪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完成合规整改。综上,根据被不起诉单位慈溪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合规整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慈溪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不起诉。
4.1.案例四:江苏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建检诉刑不诉〔2021〕1号)
4.3.简要案情:江苏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股东程某某共同计议决定,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从缪某某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A公司的发票税款,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张,金额为34.72893万元,税额34.728938万元,税款已经完全申报抵扣。案发后赵某某、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退出全部税款,认罪认罚,在本院督促下逐步完善企业刑事合规。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江苏A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单位江苏A有限公司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单位江苏A有限公司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苏A有限公司不起诉。
5.1.案例五:苏州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姑检刑不诉〔2020〕131号)
5.3.简要案情:苏州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由公司实际经营人通过他人介绍,从南京B商贸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份,价税合计金额达人民币831925元,其中税款达人民币120877.99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苏州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在限期内积极整改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了刑事合规程序体系,经第三方评估达到刑事合规标准,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州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6.1.案例六:湖北A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冶检刑不诉〔2021〕Z147号)
6.3.简要案情:湖北A服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某某为了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接受三家纺织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价税合计5325504元,税额773791.16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湖北A服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抵扣税款且根据最高检关于《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试点办法》的规定,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企业实施刑事合规监管三个月,现已合规监管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湖北A服饰有限公司不起诉。
7.1.案例七:杭州A土石方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7.2.案号: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岱检刑不诉〔2021〕138号)
7.3.简要案情:杭州A土石方有限公司,为骗取国家税款,经他人介绍让浙江B物流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739500元,税额人民币308765.98元,以上发票均已在税务机关抵扣。案发后,杭州A土石方有限公司公司退清了抵扣的税款共计人民币308 765.98元,并开展合规整改、认罪认罚。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杭州A土石方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清赃款、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杭州A土石方有限公司不起诉。
来源:办案大全 作者:何观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