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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恋时的日常赠款,分手后能否要回?

2022年02月09日13:1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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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恋中的情侣你侬我侬

互赠礼物、互发红包

朋友圈晒“520”“1314”转账记录

都是当下表达爱意的常规方式

可一旦感情生变

有人想要回当初给出去的红包

答案是:不同情况,不同结果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杨某(化名)与林某(化名)通过网络相识并相互加了微信。之后,双方一直保持联系,彼此有互相交往的意思。这期间,林某不时称自己吃饭没钱、没钱交房租。于是,杨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多次转账给林某,数额从几十块、几百块陆续增加到3000元,累计达21860.66元。

然而,2020年4月起,双方发生矛盾,杨某遂向林某主张其转账款项为借款,并要求林某归还。林某则主张涉案款项是杨某自愿赠与、无需返还。故原告杨某提起诉讼,要求:

01

被告林某向其返还借款21860.66元及利息(以本金21860.66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02

由被告林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

原告杨某主张其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支付给被告林某的款项系借款,多次要求对账确定借款数额。被告林某均不予理会,并开始以不对账、只还13000多元、只还5000元等理由拒绝还款。

被告林某认为不是借款,而是赠与,且原告杨某多次在节假日向其转款。

此外,被告主张双方2019年9月底至2020年4月底系恋人关系,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其仅系被告的追求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主张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就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以及出借的事实进行举证。现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本院采信被告关于双方系恋人关系的主张,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恋爱期间双方多次发生款项往来,微信转账或支付宝转账并未备注“借款”,虽然分手时原告在微信中称涉案款项为借款,但被告从未认可,涉案款项涉及多笔,每笔金额较小,符合恋爱期间日常开销的情形。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转账给被告的款项系借款,应系消费性赠与,现原告无权主张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期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基于感情给予对方财物,包括转账、购物、购车、旅游等消费,应视情况而定该行为效力及后果。

01

非以结婚为目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应视为赠与,财产一经转移,对方无权要求返还财产。

法律并不调整恋爱期间好意施惠行为,在特定节日以红包形式给予对方520元、999元等特定意义款项,应视为赠与,赠与方无权要求返还。此外,在日常生活中的购物平台消费、餐饮、旅游住宿等消费应视为恋爱期间日常消费,赠与方亦无权要求返还。

02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系附条件赠与,在该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双方恋爱期间内明确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财物,具有彩礼性质,若双方未能结婚,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产。例如恋爱期间为对方垫付款项购买房产或车辆,并登记至对方名下,属于大额财产赠与,超出一般日常消费水平,应作彩礼性质解释更为合理,分手后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所垫付的款项。

03

严格区分恋爱期间消费性赠与及借贷行为。

若恋爱期间发生频繁转账,转账时未备注款项性质,且未有《借条》等证据,一方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通常法院会以双方无实际借贷合意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请请求。故为更好保障一方权利,双方在恋爱期间对于大额转账可进行备注,以区分赠与行为与借贷行为。

在此深圳律师提醒恋爱中的情侣:大额财物支出需慎重,最好留有书面凭证,注明转账用途。爱情要付出,也请别盲目。

来源:深圳宝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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