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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武某因与杜某感情不和到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套婚后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杜某一人名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杜某声称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其未获得任何利益,武某遂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法院准许申请并调取该房屋的相关信息,发现杜某将房屋出售后以售房款缴纳了执行款,剩余售房款由其一人掌握。武某主张,因杜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在离婚案件诉讼期间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却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先是称该房屋已经被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调取该房屋出售的材料后,又称其委托亲属举债支付了在法院的执行欠款,待法院将该房屋解除查封后才将房屋出售。杜某的陈述前后矛盾,故意隐瞒事实。据此,法院确认杜某存在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处理该房屋售房款时应对杜某予以少分或不分。
广州律师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平等享有所有权,也平等享有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既违背了诚信原则,也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实施违法行为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财产范围,主要是指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伪造的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少分或不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不再将隐藏、转移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限定在离婚时,而是延展至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包括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离婚诉讼阶段。只要夫妻中的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均可以对其少分或不分。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所有权,且不会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感情状况的恶化而发生改变。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在超出家庭代理权限范围的情况下,擅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就构成了对另一方财产权利的侵犯。
实践中,实施违法行为的一方,可能会承担两种法律后果:其一是在分割所涉的夫妻共同财产时,该方会少分财产;其二是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由另一方获得。对此法条规定的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而非“应当”少分或者不分,法院在裁判时会根据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如何处理。而财产权利被侵犯一方可以再次请求分割所涉财产。违法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特别是在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情况下不容易被发现。在一方不知道上述情形的情况下,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实际上并未完成。因此,被侵权一方如发现法定情形可以再次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朝阳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