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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该条款的出台意味着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被“激活”,家务劳动的价值在法律层面得到了更为广泛的承认和尊重,也使得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落实更具操作性。日前,巢湖市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就援引该条款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
矛盾多发诉讼离婚
夏先生和李女士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一双儿女并共同创业成功,积累了相当的财富。近几年,双方因矛盾多发致夏先生几次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或因双方亲属的劝说自愿撤回起诉,或是法院本着维护家庭完整和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出发点驳回了夏先生的起诉。奈何双方的关系一直没有改善,2021年4月,夏先生第四次起诉致法院要求离婚。本次诉讼中,李女士同意离婚,对孩子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双方基本也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李女士认为自己多年来在抚养孩子、照顾家庭等方面付出很多,要求夏先生补偿其20万元。夏先生则认为自己也在为家庭做贡献,只是双方分工不同,不同意支付。
多方考量家务补偿
太原律师有话说
结婚后,原则上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付出相等。因此,离婚时平均分割财产,看似对双方进行了平等补偿,但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有无形中的牺牲。民法典的这一新规定,从法律的高度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对婚姻中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的保护有所加强。
当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关照的不只是全职太太同时也照顾家庭主夫们,也就是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不是女人专利,无论是家庭主妇还是家庭主夫,其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均可以请求对方予以一定的补偿。
来源:巢湖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