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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赵某和石某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1月24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石某某。赵某和石某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为此赵某自2018年12月18日回娘家居住,与石某分居至今。赵某曾于2020年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9日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生女现由石某看护,在一起共同生活。赵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决双方离婚;2.婚生女石某某随石某生活,赵某不负担抚养费用;3.由石某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准予赵某与石某离婚;二、婚生女石某某由石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5日之前支付。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其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明显过高,其目前没有工作且涉嫌犯罪,没有经济能力负担一审判决确定的抚养费1500元/月。一审在明知其没有工作且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主观酌定抚养费金额为1500元/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石某及石某某的住址均为农村,即使按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标准计算抚养费的话,也远低于1500元/月。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中关于抚养费的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本案中赵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取保候审,且无固定工作,当前居住在唐山市,2020年唐山市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8654元即月工资为4054.5元,参照上述工资标准,一审法院按照每月15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明显高于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赵某现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属于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故酌定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婚生女石某某独立生活为止。综上所述,赵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据此,二审判决:一、维持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5民初8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准予赵某与石某离婚;二、变更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5民初8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女石某某由石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婚生女石某某独立生活为止,于每月15日之前支付。
案例解读
本案主要涉及有特殊情况下抚养费标准的合理认定问题。
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夫妻双方离婚并确定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应判决另一方给付必要的抚养费。抚养费数额标准原则上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其中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则应从“平衡子女实际生活需要和父母负担能力”的角度出发,根据确定抚养费的基本原则结合案情加以综合平衡把握,并据此对抚养费数额标准予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
从当前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看,实务中对于抚养费给付存在特殊情况的案件并不鲜见,本案这种情形只是其中常见的一种情况,那就是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而应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有“可以适当降低”的情形。除了本案这样的情况外,还多见于应给付抚养费一方身患重病、具有残疾或因犯罪而被羁押等情况。这些情况都可以作为有特殊情况而在判决时酌情适当降低其抚养费支付数额标准。当然就实践而言,从“平衡子女实际生活需要和父母负担能力”的角度来看,对于抚养费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的特殊情况的标准把握,可以概括总结如下:
一、在以一般家庭生活需要标准考虑子女实际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特殊情况但不直接抚养子女而应给付抚养费一方出现被羁押、重病或残疾等特殊情况的,应给付抚养费一方可以适当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反之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具有重病或残疾等特殊情况的,则另一方应适当提高抚养费支付标准。在父母双方均无上述被羁押、重病或残疾等情形的,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收入水平远超当地一般收入水平而另一方收入水平一般甚至无固定收入的,则可以认为存在特殊情况而考虑适当降低另一方的抚养费支付标准;反之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收入水平一般甚至无固定收入,而另一方收入远超当地一般收入水平的,则同样可以认为存在特殊情况而考虑适当提高另一方的抚养费支付标准。
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提高抚养费支付标准的,其计算比例应适当高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20~30%”中的30%;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的,其计算比例应适当低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20~30%”中的20%。
来源:高青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