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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原告系被告的亲姑妈,被告在自己父亲,也就是原告哥哥重病住院期间不闻不问,在众多亲友劝说、医护人员反复敦促下,自始至终拒绝赡养扶助和探视。被告父亲病故后,被告更是拒绝操持、参加丧事,所有丧事事宜及费用均由原告负担操持。事后,姑妈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丧失对其父亲的继承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所谓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年老、病残、年幼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依法负有抚养义务,但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如父母将年幼的子女弃置于路旁或者其他地方;子女对其年老、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置之不理。遗弃行为是一种置被继承人于危险境地而不顾的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以各种手段对被继承人进行肉体摧残或者精神折磨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本案中,被告以其父亲未尽抚养义务和普通家庭矛盾为由,多次声称与其父亲断绝父子关系,甚至在其父病重至死亡期间,拒绝探视和照顾,未尽到最起码的临终人文关怀,且经亲友多次规劝,仍然固执己见,其言行有违于法律规定,有悖于道德伦常,不符合社会公众普遍遵守的公序良俗,法院判决确认了被告丧失对其父亲财产的继承权。
百善孝为先,赡养孝敬父母不仅是中华传统美德,同样也是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履行。
来源:丽姐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