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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财与小胡相识于一个小茶室,当时小胡正随身带着笔记本电脑进行网络赌博,阿财看了非常感兴趣,开始跟着小胡赌博。
2013年,阿财在参与小胡开设的网络赌博期间,陆续输掉了1476万元。由于资金不足,遂将7套商品房转给小胡用于抵债。后因该7套商品房涉及其他纠纷,阿财只能与小胡协商退房,最终两人商量以借款方式偿还赌债。阿财在小胡事先写好的三份借款借据上签了字。
因小胡另欠张莹钱款,经商议后,小胡将债权转让给了张莹。阿财的借款借据上,载明的出借人不是小胡,而是张莹等人。之后,阿财陆续向张莹支付了259万元。
后来,阿财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自己欠的是赌债,又不是借款,自己不应该向张莹还钱,因此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张莹返还其已支付的259万元。
庭审中,阿财、张莹以及作为第三人出庭的小胡,三方一致确认本案借款借据载明的款项系赌资。
法院认为,阿财与张莹之间并未发生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阿财出具给张莹的借款借据载明的款项实际系阿财与小胡因赌博形成的非法债务。小胡以阿财向张莹出具借款借据的合法形式无法掩盖其非法获利的目的和事实本质。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即只有合法的民事活动导致合法利益受到损失,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本案中,阿财支付给张莹的259万元款项实际系阿财履行赌债而作出的给付。阿财确有损失,但该损失系阿财参赌并履行赌债产生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对阿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发出决定书,依法收缴张莹非法所得259万元。
法条链接
赌博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同时赌资在法律上属于进行非法活动的财务,依法应当追缴没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来源:桐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