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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释典
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务,其履行方式的变更,即为合同履行方式的变更。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一般来说,双方若对合同履行方式的变更达成合意,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新的履行方式履行合同。但若出现变更后的履行方式无法实际履行导致变更后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债权人或可以主张以原履行方式履行合同。
引案说典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起诉主张已经履行了广告投放义务,要求乙公司支付广告费欠款,乙公司在庭审中主张双方就广告投放另行签署了《抵房协议》,由所抵房屋出售后的购房款抵顶广告费欠款。甲公司举证证明所抵房屋已由乙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无法进行售卖过户从而实现广告费受偿。最终,法院审理认定因抵顶房屋产权瑕疵,《抵房协议》目的已无法实现,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广告费欠款。
实务中,在《抵房协议》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以原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的主张一般不会得到支持。考虑到《抵房协议》项下的抵顶房屋可能出现长时间无法出售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从债权人角度,应对此进行事前风险预防,例如可以在《抵房协议》中明确约定履行期限,超过该期限未通过抵顶房屋的售卖价款清偿原债权的,则仍按照原合同项下的履行方式履行。但若《抵房协议》出现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例如抵顶房屋存在被抵押、一房多卖等情形,债权人或可主张原合同项下的履行方式,但应对《抵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承担举证责任。
法条“典”题
第5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来源:搜狐法律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