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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案件裁判要旨系列
1.提出的上述程序违法未指向具体程序性事项,且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仲裁过程中其程序性权利受到影响,故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2.对仲裁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异议,不是程序性问题,但是仲裁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属于仲裁庭实体审理权限范围,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并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3.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4.社会公共利益应是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享有和社会发展存在所需要,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共同利益,不同于合同当事人的个案合同利益。
5.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应当是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价值取向,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违背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普遍认可、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
6.虽然每一具体法律关系背后都体现有一定社会秩序,并具有一定的价值引导性,但秩序与价值并不直接等同于社会生活中既已存在的公共利益。
7.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事项不能因仲裁庭认定双方责任而被认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结合案件事实、在案证据以及审理情况,对投资期间的投资损失等作出仲裁裁决,属于仲裁权行使范畴,并未破坏社会生活中既已存在的秩序和价值,亦未损害既有的社会公共福祉。
北京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4民特48号
......
申请人北京富国天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国天启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富国天启公司称,请求法院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1394号裁决书(以下简称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陈*与富国天启公司之间因《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优力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案涉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案号为(2020)京仲案字第4466号,仲裁庭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了仲裁裁决。富国天启公司认为,仲裁裁决存在以下情形:第一,仲裁庭未能公平、公正地对待案涉仲裁被申请人,不当地受到在先仲裁案件影响,并且案涉仲裁裁决未写明争议事实、未对案件关键争议问题进行实质审理和评析,严重损害了富国天启公司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第二,案涉仲裁裁决对于合同解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说理极其不充分、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违反投资领域风险共担原则,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前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款的规定,案涉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陈*称,不同意富国天启公司的全部申请事项。仲裁裁决的作出符合法律法规相关程序,依法应予执行,不应撤销。富国天启公司虽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但理由均为案件的实质性争议而并非仲裁程序违法。此外,富国天启公司提出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但其理由都是指向双方合同利益而非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富国天启公司的申请理由均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情形,相应申请事项应予驳回。
经审查查明,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陈*向该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以及陈*与富国天启公司签署的案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于2020年11月5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案涉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案件编号为(2020)京仲案字第4466号。该案适用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第七章简易程序的规定。
2021年5月1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京仲裁字第1394号仲裁裁决:(一)解除陈*和富国天启公司签署的编号为FGTQ-BHT-007《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优力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二)富国天启公司向陈*返还投资款300万元;(三)富国天启公司向陈*支付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的投资损失383264.38元,以及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富国天启公司实际返还全部投资款之日、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投资损失;(四)富国天启公司向陈*支付律师费5万元;(五)本案仲裁费……。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人民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理由,不能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
本案中,对于申请人富国天启公司提出的申请请求和理由,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富国天启公司提出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理由为仲裁庭在案件审理中未能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当地受到在先仲裁案件影响,并且案涉仲裁裁决未写明争议事实、未对案件关键争议问题进行实质审理和评析。对此本院认为,富国天启公司提出的上述程序违法未指向具体程序性事项,且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仲裁过程中其程序性权利受到影响,故本院不予采信。富国天启公司所提出的上述主张实质上是对仲裁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异议,不是程序性问题,但是仲裁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属于仲裁庭实体审理权限范围,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并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故对富国天启公司提出的上述涉及仲裁裁决内容的主张本院不予审查。
关于富国天启公司提出的仲裁裁决违反投资领域风险共担原则,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本院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应是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享有和社会发展存在所需要,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共同利益,不同于合同当事人的个案合同利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应当是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价值取向,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违背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普遍认可、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虽然每一具体法律关系背后都体现有一定社会秩序,并具有一定的价值引导性,但上述秩序与价值并不直接等同于社会生活中既已存在的公共利益。本案中,案涉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协议,仲裁庭关于该协议产生的合同争议的处理结果仅影响陈*与富国天启公司,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事项不能因仲裁庭认定双方责任而被认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结合案件事实、在案证据以及审理情况,对陈*投资期间的投资损失等作出仲裁裁决,属于仲裁权行使范畴,并未破坏社会生活中既已存在的秩序和价值,亦未损害既有的社会公共福祉,所。故富国天启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富国天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来源:怪兽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