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要卖老宅换新房,母亲拒绝搬离和出售老宅,被儿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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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血浓于水的母子
如今却因老宅出售与否的问题
对薄公堂
这是一段母子纷争
也是一场情与法的考量
老宅到底该不该卖?
家住上海市徐汇区的邓阿婆,最近因为是否出售家中老宅一事,与儿子刘先生之间产生严重分歧。刘先生考虑自己的小家庭在外租房开销过大,打算卖掉老宅置换房屋,邓阿婆既不同意出售也不愿搬离老宅,遂产生矛盾。
系争老宅原先是邓阿婆的丈夫——刘阿公所在单位,在上世纪70年代分配的公用住房。1995年刘阿公出钱将公房买下,并于2010年登记在自己和刘先生名下,邓阿婆和刘家另外两子女都承诺,不要求增加为房屋产权人。
2014年,刘阿公将其二分之一产权赠与刘先生。此后,老宅就登记在刘先生一人名下,但里面仍住着邓阿婆老两口,直到刘阿公去世,邓阿婆开始在老宅独居。
在与邓阿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先生一纸诉状将邓阿婆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排除邓阿婆对其出售老宅的妨碍。庭审中,刘先生称,自己打算卖掉老宅后,在同等地段置换三室一厅的房屋,并承诺在置换过渡阶段,为邓阿婆在同等地段租房居住,购买新房后,保障邓阿婆在新居内有独立房间,生活水平只升不减。
对此,邓阿婆则认为,自己已经在老宅内居住大半辈子了,邻里熟悉、就医便利,希望能在老宅终老,即便新居条件更好,也不愿搬离老宅。
案件审理期间,邓阿婆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刘先生夫妇在2011年签署的《备忘录》,内容为夫妇二人向老两口保证:刘先生的妻子、女儿和外孙将户口迁入老宅后,绝不影响二老晚年生活。
法院:做出兼顾情与法的判决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系争老宅是邓阿婆丈夫在世时,工作单位为保障其家庭居住而分配的。原告刘先生再三说明,其绝非要求被告邓阿婆搬离系争老宅,并承诺置换房屋后为邓阿婆提供独立房间居住,证明刘先生也认同,邓阿婆享有系争老宅的居住权益。
刘先生为提升居住品质而打算置换房屋,虽属人之常情,但对于耄耋之年的邓阿婆来说,其已于系争老宅内居住将近五十年,老宅不仅承载着她的美好回忆,也方便其养老、就医,作为儿子不应忽略,老人想在系争老宅内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
刘先生能否践行,其在置换房屋后保障邓阿婆居住权的承诺,除主观因素外,尚有客观上能否实现的不确定性。其次,刘先生曾向邓阿婆老两口承诺,将户口迁入系争老宅后不影响他们的晚年生活,但目前刘先生的行为与承诺已有不符。法律的具体规则须受法律原则的限制,刘先生不得因系争老宅登记在其一人名下,便以物权保护为由绝对化地行使权利。
因此,法院从在案证据、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和老年人长期居住环境等角度综合考量,驳回原告刘先生的诉请,刘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考虑到中华民族敬老护老的风俗,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刘先生想要出售系争老宅以置换新居,需要耐心向邓阿婆说明利害并于此基础上征得老人同意。
在双方未对出售系争老宅一事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刘先生在民事活动中轻视邓阿婆的意愿,进行售房并不合适;要求人民法院判令排除邓阿婆对其售房的妨碍行为,也不受法律支持,故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请。
来源: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