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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健身公司跑路,是自认倒霉还是积极维权?遭遇了私教课未上完,教练和健身公司“失踪”的李女士选择了积极维权,并主动收集证据,最终,法院支持了她的部分诉讼请求。
遭遇健身公司跑路利用网络收集证据
李女士是一名公司白领,平时下班热衷于运动健身,听同事介绍说某健身公司的健身教练王某某的私教课不错,李女士很是心动。2019年3月15日,在经过简短的咨询后,李女士一口气报名了王教练的60节私教课,单价300元,共计18000元,由该健身公司的健身教练同时也是该公司法人兼股东的王某某授课,不过上课地点却不在该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址,而是在某五星级酒店的健身房,李女士起初有点疑惑,但考虑到是同事推荐,同时又在五星级酒店健身房,便打消了顾虑。
不久之后,李女士开始了定期的健身私教课,由王某某带到五星级酒店健身房上课。2019年8月16日,在上了13节课后,因为自身原因,李女士暂停了自己的健身训练。没想到这一停,就停了一年多。2021年1月初,李女士准备恢复健身,想到自己还有47节私教课没有上,李女士赶紧和王教练联系。
然而,通过健身公司和王教练预留的联系方式,李女士却无法联系上王教练和健身公司。之后,李女士多次给王教练打电话、发信息、发邮件,均没有得到回复。李女士想去酒店讨说法,酒店却告知不知晓王某某和健身公司,双方没有任何合作。此时的李女士如梦初醒,才反应过来,健身公司可能“跑路”了,自己被骗了。
不甘心一万多元白白打了水漂,李女士下定决心一定要挽回损失,走上维权之路。由于尝试各种方式都没联系到王教练和健身公司,李女士将目光转向了互联网,开始利用搜索引擎对王教练进行搜索。一番搜索比对,李女士还真通过网络找到了王教练的结婚视频、婚宴邀约。不仅如此,李女士还意外发现,出现在王教练婚宴邀约和结婚视频中的新娘,正是健身公司的另一个股东高某某。
诉至法院维权“夫妻档”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李女士将该健身公司、股东王某某、高某某诉至东城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程费14100元。此外,李女士认为健身公司恶意违约,构成欺诈,应支付三倍赔偿金共计42300元。被告王某某、高某某是夫妻关系,也是健身公司仅有的两名股东,健身公司实质上是一人公司,李女士要求被告王某某、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健身公司、被告王某某、高某某未出庭应诉,也未答辩。
法院审理中,李女士提交了会员协议、收据、支付宝支付记录截图、微信及短信记录等,证明健身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李女士表示其一共交了18000元课时费,只上了13节课,还剩47节课共计14100元没有上,要求被告健身公司退还。李女士还提交了健身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百度检索到的被告王某某、高某某的结婚视频、婚宴邀约截图等证据,证明王某某和高某某是夫妻关系,该健身公司实质为一人公司;此外,李女士表示其通过支付宝将18000元课时费支付给“某健身私教工作室”账号,账号上显示工作室授权代表为被告王某某,且被告健身公司开具的收据上显示收款人亦为被告王某某,李女士认为被告王某某、高某某与健身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故要求王某某和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健身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健身公司无法向李女士继续提供健身服务,双方合同已实际解除,所以健身公司应该将李女士没有使用的健身课程费用退还。关于被告王某某、高某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健身公司虽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根据李女士提供的网络检索的结婚视频、婚宴邀约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王某某、高某某是夫妻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二人婚后自2019年4月11日为该健身公司的全部股东,可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女士提交了支付宝支付记录、收据等初步证据,认为被告王某某、高某某与健身公司存在财产混同,在被告王某某、高某某未出庭应诉且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夫妻财产的情况下,李女士主张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是李女士主张三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维权举证要积极责任要分清
近年来,随着全民健身意识的增强,各种健身公司及各式各样的健身课程应运而生,与此同时健身公司“跑路”现象屡见不鲜,给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健身市场秩序造成损害和破坏。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引发该类纠纷最常见的原因就是健身公司无故“跑路”,消费者维权未果转而诉至法院。
就本案来说,健身公司“跑路”无法继续为原告李女士提供健身服务,应当退还未使用的课时费,问题在于李女士要求股东王某某、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健身公司有两个股东,即王某某和高某某,不符合一人公司的形式要件,不过,法院结合李女士提交的被告王某某、高某某结婚视频、图片及婚宴邀约电子请柬(显示有婚礼时间、地点,与被告王某某、高某某户籍地相同),认为被告王某某和高某某系夫妻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虽然被告健身公司有两名股东,但该两名股东系夫妻关系,符合一人公司的实质要件;此外,李女士提交了支付宝支付记录,显示收款人为“某健身私教工作室”,而该工作室授权代表就是本案被告王某某,且被告健身公司开具的收据单上显示收款人亦为被告王某某,在李女士就被告健身公司与被告王某某、高某某财产存在混同可能性初步举证的情况下,被告王某某、高某某未出庭,又未就公司财产独立于其夫妻财产举证,故法院认定二被告应当就被告健身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实践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股东对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进行举证,否则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发生诉讼后,健身公司尤其是股东应当积极应诉并举证,否则其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当然,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消费者不用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其应就健身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提供初步的证据,以便法院查明事实。
从减少纠纷产生以及消费者维权的角度来看,法院建议消费者在选择健身公司或报名健身课程时应当审慎,要选择信誉较好的健身公司并与健身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将报名的课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课时、单价、总额、上课教师等均逐一明确,并保留好合同原件、收据、支付凭证等材料。同时,法院提醒消费者,要将消费情况详细记录,尤其是已上课程、未上课程、余额等情况,以备维权举证需要。
来源:家事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