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法院调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2年02月09日16:4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佛山市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foshan/

近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调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某物资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2022年1月30日前分期支付尚欠原告卓某的货款,被告吴某、蒋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1年6月起,卓某向某物资公司供应废纸,某物资公司共拖欠货款9.1万元。因多次追讨未果,7月21日,卓某将某物资公司及其公司股东吴某、蒋某、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物资公司支付货款和逾期违约金,三名股东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开庭前,某物资公司已向卓某支付45236元,尚欠货款45764元。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围绕原告是否有权主张被告股东吴某、蒋某、彭某,在未全面履行对被告某物资公司的出资义务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促成达成调解协议:某物资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2022年1月30日前分期支付完尚欠货款,若某物资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卓某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吴某、蒋某在各自未履行出资额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关条文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合同诉讼知识排行榜
合同诉讼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