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会所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还是归开发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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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开发楼盘时为了促进销售,会在小区配有“会所”作为供居民娱乐、健身的场所。然而对于会所权属归谁所有,收益如何分配?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对此存在争议,为了取得会所的所有权不少小区业委会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本文通过相关案例对类似争议进行解析。
基本案情
“格林花园”由兴业公司开发,其中第20幢设计用途为商业,1层会所面积为1103平方米,含有室内篮球场、室内健身房、室内游泳馆、餐厅等,向小区业主提供商业、娱乐、健身等服务供业主有偿消费。2016年11月,格林花园首届业委会向兴业公司发出《告知函》,要求对于会所的产权问题,希望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权属证明。兴业公司于2016年12月予以复函,载明:“依照我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第十条约定‘买受人知悉:本小区内规划批准的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本小区内未进入公摊面积的建筑物(如商务会所、农贸市场)归出卖人所有并享有其收益权及处决权。” 由于双方就小区会所权属问题争执不下,格林花园业委会将兴业公司起诉至法院。主要诉讼请求如下:
请求确认小区会所归全体业主共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小区商务会所(含篮球场、室内游泳池、健身房)收益90万元,从2015年12月31日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兴业公司向市规划管理局出具《关于对格林花园B区规划许可证中楼栋编号进行情况说明的申请》中所载明的相关内容,兴业公司已向规划部门申请连体商业用房9-13栋为编号第20幢,各方均确认小区商务会所唯一性,即案涉小区内20幢为小区商务会所所在区域。现位于××路1号20幢(权12××07)登记在兴业公司名下,其中包括1层会所1103平方米,故案涉小区内的商务会所属于兴业公司所有,该商务会所的相关收益也应当归属兴业公司。故,对格林花园首届业委会主张小区商务会所应当由全体业主所有并由其收取相关收益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关于会所产权归属问题,实务中争议较大。小区业主委员会往往认为小区会所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应为业主共有,而法院裁判时会审查购房合同中有无对会所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再根据相关材料如会所登记情况、会所的建筑面积有无分摊到其他商品房面积之中、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等进行综合判断。
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在遇到此类问题时,需要到主管部门调取相关材料来区分会所投资情况。如果有证据证明会所的成本实际列入了商品房建造成本,构成商品房对外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则归业主全体业主共有;反之,基于“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民事原则,会所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来源:南京法律顾问工作室 作者: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