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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也常常听到这样的事情:某某家几个月没支付物业费,家里水电气全都停了!今年开始,《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但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那么,关于物业费,《民法典》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起来看看吧
“说典”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小区美好环境及和谐氛围的营造,需要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的共同努力。物业服务公司要切实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倾听业主心声,携手业主不断改善小区生活品质,业主也要按时交纳物业费,毕竟业主才是小区的主角,是小区物业服务水平提高、环境改善的最终受益人。
来源:威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