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盼来过户,怎料老房东去世,子女不认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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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买房,只有过了户,不动产权证上写了自己的名字,房子才真正是属于自己的。如果付了钱没有过户,就可能像下面这位刘先生一样,耐心等了八年,却因为老房东过世,六个子女都有继承权从而引发的过户难,最后愁得觉都睡不好。
案情回顾
2013年,为了让孩子在嘉兴上学,刘先生通过中介和老房东陆老伯,以及陆老伯的女儿签了买卖协议,以34万元的价格买下了南湖区余新镇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并且装修入住了。刘先生先付29万,剩下的5万块等过户的时候再付。
因为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当年还不能办证,刘先生也愿意等,没想到这一等就是八年。2021年6月,社区来通知,说房子可以办证了,刘先生很高兴,立刻联系了陆老伯,可是联系的时候才知道陆老伯2018年已过世,需要他全部的子女都到,才能到拆迁办拿材料、办过户。
陆老伯不在了,而他一共有6个子女,1个儿子5个女儿,因为没过户,所以这套房子就变成了陆老伯的遗产,6个子女都有权继承。陆老伯五个女儿同意由陆老伯的二儿子先行办理这套房子的产权登记,再由二儿子将房屋过户给刘先生。可二儿子办理了产权登记后,拒绝和刘先生办理过户手续,这才闹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房屋买卖、法定继承以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等多重法律关系。陆老伯生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故应当履行交付不动产以及转移不动产所有权(即通常所说的“房屋过户”)的义务。陆老伯生前因客观原因不具备履行过户义务的条件,在身故后,他的子女并不当然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方,但是子女作为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处理陆老伯因买卖合同产生的债务,即在条件具备时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原告也不能基于买卖合同而要求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陆老伯的二儿子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同时驳回原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并已依照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自觉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继承人作为遗产管理人,要承担履行相应职责的法定义务,包括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必要行为。
本案中因房屋价格上涨较大,陆老伯的二儿子借房屋产权暂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利条件而要求原告加价,否则拒不办理过户。他的行为既违反了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又没有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最终付出既要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又要承担败诉而支付全部诉讼费用的代价,其行为实不可取。
来源:南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