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则简析暨最高院典型案件裁判规则精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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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上述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费用、规费和税金”。承包人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支出的费用等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如,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就未完工程部分向发包人主张的预期可得利润损失,实际上属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且该利润损失并未物化到工程建设费用中,因此,预期可得利润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实务问题:
◆承包人的垫资款、借款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3139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因代付分包工程款或垫资款而记载为承包人借款的款项,仍属于永泰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原审据此认定该情形不构成虚增工程价款而损害农商行小河支行合法权益的情形,并不缺乏证据证明,也符合上述规定。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而发生的工程前期工作费用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340号
关于地上土方堆土外运工程部分,已查明,案涉土方外运工程费用属于中城建吉林公司应承担的土地征收整理成本,而非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该部分费用并未物化到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中,故就该部分未物化到案涉建设工程中的费用,中航公司无权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等,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参考案例:(2014)最高法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持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承包人请求对上述两部分款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总第234期)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990号
法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江苏建工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独立费是否正确。2014年2月18日《补充协议》第六条付款方式(单体结算付款)第8款约定的“因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付款,造成承包方在外高息借款、项目误工、租赁费、管理费等损失,工程预结算定额外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另增加500元”,系《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中“独立费”的计算依据。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独立费系因中特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造成相关施工费用支出增加而约定的对工程价款的补充,属于双方对施工过程增加的施工成本所做的约定。中特防公司主张独立费系双方自行约定的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损失,不应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江苏建工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的认定,并无不当。
参考案例: (2019)最高法民终273号
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中建四局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当限于欠付的工程价款144065066元及停工损失388万元的范围内,共计147945066元。
来源:工程法评 作者:骆伟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