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则简析暨最高院典型案件裁判规则精选(三)

2022年02月10日08:43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则简析暨最高院典型案件裁判规则精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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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狭义的条件)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影响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于未竣工的工程,承包人施工的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有权就已完工程部分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 工程质量合格的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集中在适用性和安全性方面。工程质量可以划分为法定质量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约定质量标准(最为主要的部分是合同设计文件的要求)。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3.0.7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2.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实践中,如当事人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高于国家法定的质量标准,在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定的质量标准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承包人是否有权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通常认为,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但工程质量合格的,不影响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请求权及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发包人可以主张减少支付工程款。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3158号法院认为:关于涉案工程是否竣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一审法院作出的(2014)长中民三初字第01465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涉案工程三标段B区土建部分于2011年8月18日初步验收合格,涉案工程于2012年开始对外销售。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整个建设工程的最后阶段,也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初步验收合格、开始对外销售”不等同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已实际竣工验收,原判决对省资产公司关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的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2. 未竣工工程的质量认定标准

对于未竣工工程(半拉子工程)的质量认定,实践中较为复杂,通常可根据阶段性验收文件,并结合双方是否对工程未竣工未进行验收存在过错、发包人是否已经将未完工程发包给第三人等作出综合认定。

参考案例: (2019)最高法民终990号法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江苏建工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是否成立。2015年3月17日《工程竣工移交手续》约定,“因开发商分包项目原因和开发商相关手续费用未交清,导致总包方无法组织竣工验收。现总包方将项目移交开发商(发包方),对于总包方尚未完成的工程部分,是因为发包方原因致使总包方无法施工,扣除总包方工程量壹佰万元。未完成部分以后由发包方自己处理,工程竣工验收由发包方负责”,即发包方承认主要因其原因导致江苏建工无法对涉案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并承诺工程移交后竣工验收责任由中特防公司自行承担。一、二审中,中特防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现主张因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不明确否认中特防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3. 建设工程质量异议的处理方式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因承包人具有向发包人交付质量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的义务,故承包人应当对其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担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具体情况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辅之于司法鉴定或司法推定方式:(1)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的;(2)建设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已经交付发包人使用的;(3)建设工程虽已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主张其只是在名义上对工程进行验收,目的是为了提前使用或办理相关手续,未对建设工程进行实质上的竣工验收的;(4)建设工程尚未工,因合同无效或一方解除合同导致工程停工的。

如《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即为通过司法推定的方式来处理工程质量争议。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1392号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该规定系针对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的情形。就本案而言,在案涉装修工程未全部完工且大庄园公司接收案涉工程之前,大庄园公司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中止百代公司的施工,故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百代公司主张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工程法评 作者:骆伟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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