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工程款利息、违约金相关的32个问题解答

2022年02月10日09:46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与工程款利息、违约金相关的32个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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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利息和工程款违约金的裁判规则比较复杂,如果施工人和实际施工人不熟悉相关裁判规则,施工人和实际施工人关于工程款利息和工程款违约金主张不当,比如多主张了利息和违约金,则可能会导致其诉讼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白交了,又比如少主张了利息的起算日,则导致本应得到的工程款利息和工程款违约金并未得到支持。因此,只有熟悉了工程款利息和工程款违约金的裁判规则,施工人和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利息和工程款违约金的主张才能有的放失。

笔者阅读了1192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据这些裁判文书,就与工程款利息、违约金相关纠纷中涉及的32个问题,笔者分析如下,供参考。

工程款利息的性质

1.**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法定孳息?**

答:依据(2019)最高法民终895号判决书,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属于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1:

湖北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89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鑫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拖欠泸州建工程款的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关于该条中规定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的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法定孳息,而不是一种违约赔偿责任方式。因此,虽然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期间签订的《工程造价确认单》中约定“泸州建不再追究此前鑫公司与上述工程承包合同有关的任何违约赔偿责任”,但泸州建要求鑫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系主张工程欠款相应的法定孳息,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鑫*公司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欠付工程款的实际损失?约定利率未超过年息24%,是否属于违约金,是否可以调整?**

答:依据(2019)最高法民终1801号判决书,工程款利息属于欠付工程款的实际损失,虽然约定利率未超过年息24%,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利息属于违约金已超过实际损失的,请求法院参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调整的,法院可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利率予以调整。

典型案例2:

中建局第建筑有限公司、宁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80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中建公司与宁港公司就案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问题形成《会议纪要》约定,对欠付工程进度款利息按照月息1.5%的利率计算,但上述欠付工程款利息仍为宁港公司因其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而赔偿中建局*公司的实际损失。宁港公司原审中提出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已超过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请求法院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关于“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利率予以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本案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亦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3.**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答:依据(2019)最高法民终612号判决书,属于。

典型案例3:

中国华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营口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612号)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于工程欠款利息及违约金问题。本案中,华集团既主张工程欠款利息,又主张工程欠款违约金。但需要说明的是,万隆广场一直主张应由辽宁华公司与其结算并主张工程款,华集团作为本案原告主张工程欠款,主体不适格,万隆广场与华集团对工程款的结算是虚假的。有鉴于此,无论万隆广场对工程欠款违约金问题是否发表具体意见,均应依法审慎处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其功能以补偿为主。本案中华*集团既主张欠款利息,又主张欠款违约金,虽有合同依据,但已明显超出补偿范围。工程欠款利息实质即属于要求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而工程欠款违约金也应该属于主要要求承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合同无效

4.**合同无效时,工程款利息约定是否有效?**

答:合同无效时,工程款利息约定是否有效,对此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有效说认为,合同虽然无效,工程款利息约定仍可以参照适用。周口市新*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03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工程款利息。

无效说认为,合同无效,工程款利息约定无效,视为双方未约定利息,利率按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同期贷款利率改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笔者注)执行。吴某全、重庆市丰都县第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25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吴某全主张应按四倍利率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至少应按1.3倍予以支持。其与丰都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因其不具备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无效。该合同中关于如发包方违约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每月计算利息支付给吴某全的约定亦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原审判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工程款利息并无不当。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已经取消,故自该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利息计算标准。无效说认为,合同无效,工程款利息约定无效,视为双方未约定利息,法院可综合考量后,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2021)最高法民申5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肖某炎等三人借用建筑企业资质进行施工而无效,二审判决据此认定《补充还款协议承诺》关于“2015年4月21日后完成工程量没有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同样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利息,利息计算到按照合同支付完工程款为止”的违约条款亦无效,本案应视为双方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没有约定。综合考量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在案涉施工合同履行中的实际情况、呈*公司违约未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等因素,二审判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酌定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亦无不当。

5.**合同无效,工程款利息起算日是否仍然参照合同约定执行?**

答: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429号判决书,不参照;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3158号裁定书,工程款利息起算日仍然参照约定执行。

6.**工程款违约金约定无效,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工程款违约金?**

答:依据(2019)最高法民终612号判决书,不可以。

利率及违约金标准

7.**约定按照月利率2%支付工程款利息,是否可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80号判决书,可以。

8.**约定按照月利率2%支付工程款利息,发包人未抗辩利息过高的,法院是否可以主动调整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判决支付利息?**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80号判决书,可以。

9.**约定按照月利率3%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发包人未抗辩违约金过高的,法院是否可以主动调整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判决支付利息?**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375号判决书,可以。

10.**约定按照月利率2.5%支付工程款利息,发包人请求按照月利率2%调减,是否支持?**答:依据(2019)最高法民终1335号判决书,可以。

11.**约定按照月利率3.5%支付工程款利息,且发包人已经支付的,发包人是否可以要求按照月利率3%调整工程款利息?**

答:依据(2018)最高法民终1262号判决书,可以。

12.**约定按照超过月利率2%支付工程款违约金,是否可以?**

答:依据(2019)最高法民终844号判决书,不可以。

13.**约定按照超过月利率2%支付履约保证金利息,是否可以?**

答:依据(2019)最高法民终895号判决书,不可以。

14.**约定按照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履约保证金利息,是否可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534号判决书,可以。

15.**未约定履约保证金利息支付标准的,是否可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判决书,可以。

16.**未约定工程款利息支付标准,法院是否可以酌定利息支付标准?**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630号判决书,可以酌定。

17.**约定按照月利率2%支付工程款利息、且约定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承包人均违约的,发包人主张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工程款利息的,是否支持?**

答:依据(2021)最高法民申51号裁定书,支持。

工程款利息起算日

18.**工程已经交付,但未结算,有少量项目未完工,且承包人明知违反招投标规定,承包人主张从交付之日起主张工程款利息的,是否支持?**

答:依据(2019)最高法民终695号判决书,不支持。

19.**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无法执行,工程款利息起算日如何认定?**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再336号判决书,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20.**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未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执行的,工程款利息起算日如何认定?**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766号判决书,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21.**索赔款利息起算日如何认定?**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判决书,应从起诉之日起算。

22.**未完工程,未结算,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款利息起算日如何认定?**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455号裁定书,从工程价款确定之日起支付工程款利息(生效判决自判决书生效之日15日内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

23.**工程价款结算期间约定不明的,承包人从竣工验收之日起主张工程款利息的,是否支持?**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514号裁定书,支持。

24.**承包人出借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从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次日起主张工程款利息的,是否支持?**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576号判决书,支持。

25.**工程实际交付,且承包人提交了结算文件,法院是否可以根据约定酌定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191号判决书,可以。

26.**合同解除的,承包人主张从解除之日支付工程款利息的,是否可以?**

答:有一定的争议。依据(2018)最高法民终920号判决书,可以;然而,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3298号裁定书,认为可以自解除之日起30日后支付工程款利息。

利息和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

27.**工程款利息和工程款违约金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答:有两种完全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同时主张。南通苏建设有限公司、宏地产朝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89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程款违约金和利息可以同时主张。

另一种观点,不可以同时主张。

典型案例4:广西建集团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36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广西建认为恒平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之外,还应支付迟延付款利息。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违约金以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补充,主要用于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同时兼顾一定的惩罚作用,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标准,可以对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即以迟延支付工程款的数额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而恒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给广西建造成的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虽然广西建一审起诉时主张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仍高于其实际损失。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预期利益等情况,确定恒公司在利息损失的基础上上浮30%支付广西建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足以弥补广西建的利息损失,亦兼具一定的惩罚性质,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合理调整。前述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已涵盖利息损失,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广西建要求恒公司另行支付利息损失的请求并无不当。

28.**履约保证金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

答:依据(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判决书,可以。

六、其他

29.**承包人主张按照延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支付质保金利息的,是否支持?**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437号判决书,不支持。

30.**约定工程款不计利息,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利息的,是否可以?**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6055号裁定书,不可以。

31.**返还超过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日如何认定?**

答:依据(2019)最高法民再396号判决书,从起诉之日起算。

32.**返还超过工程款的利率起算日如何认定?**

答:依据(2019)最高法民再396号判决书,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合上述分析可知,施工人和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利息和工程款违约金时,需要考虑是否有工程款利息的约定、利息约定是否有效、利息约定能否执行、约定的利息是否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是否有利息起算日的约定、利息起算日的约定是否明确、工程是否已经交付、工程是否已经结算、工程是否有未完工项目、是否明知违反招投标规定、发包人是否长期拖欠工程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是否有工程款违约金的约定、违约金约定是否有效、违约金是否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等因素。只有充分考虑了上述因素,施工人和实际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利息和工程款违约金时,才能做到有的放失。

来源:海坛特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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