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调处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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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功调处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开平某卫浴公司、温州某洁具配件厂停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并向原告李某支付赔偿金6万元。
2019年12月1日,李某以独占许可的方式,依法获得一项名为“面盆龙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使用。李某调查发现,卫浴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与李某案涉外观设计专利一致的侵权产品,构成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卫浴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生产专用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
卫浴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水龙头是从吴某经营的洁具配件厂处购买的,并向法院提交了其在微信向洁具配件厂购买产品的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销售单、发货单等作为证据。
法官组织当事人围绕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展开多轮调解,分析利弊、说理释法,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两被告停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并共同支付赔偿金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关于侵权责任、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条文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