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动画片里的形象做个蛋糕卖,这背后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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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蛋糕店时兴照着广受孩子喜欢的动画片形象做款式可爱的生日蛋糕,但这背后有着法律风险——杭州一蛋糕店因为做了一款卡通形象的蛋糕,被诉侵权。
之前,杭州某蛋糕店发现用动画片《超级飞侠》中的卡通形象做的蛋糕需求不错,他们就将该卡通形象的蛋糕展示在商品介绍和店铺宣传中。
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是“超级飞侠”系列美术作品形象的著作权人,其发现了该蛋糕店未经其许可就用了这些美术作品形象制作蛋糕并售卖,侵犯了其著作权。后该公司将蛋糕店诉至西湖法院,要求赔偿损失4万元。
案子开庭审理时,被告蛋糕店表示,之前没有意识到这样子制作蛋糕会涉嫌侵权,现在愿意赔偿。
后本案经调解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蛋糕店停止生产、销售含有“超级飞侠”系列美术作品形象的侵权产品,并删除店铺内相关侵权信息;蛋糕店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承办法官提醒,现在各方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不仅是国内的动画影视作品,很多海外热门动画片也都向我国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取得作品登记证书,拥有在中国境内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除了本案外,西湖法院还审理过多起类似侵权案件,例如未经许可在衣物、雨伞、床上用品等物品上使用知名动画形象等。如果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就可能像本案被告这样,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情节严重,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来源: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