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喜猴”被判商标侵权 二审赔偿“金丝猴”仍是3万元

2022年02月10日11:06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金喜猴”被判商标侵权 二审赔偿“金丝猴”仍是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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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糖品牌“金丝猴”诉“金喜猴”商标侵权案近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

判决结果为:维持一审原判,即“金喜猴”方面构成商标侵权,但赔偿上海金丝猴公司仍然是3万元

据判决书,因“金喜猴”奶糖使用了与知名奶糖品牌“金丝猴”近似的商标、包装,2019年,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丝猴公司”)将“金喜猴”生产方山东汇福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汇福园”)等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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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金喜猴”产品在显著位置使用了与金丝猴公司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判决被告山东汇福园停止在其奶糖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与原告的“金丝猴”商标近似的“金喜猴”标识;赔偿金丝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元等。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金丝猴公司不服,认为一审法院判赔金额过低,并于2021年3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赔偿金丝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表示,根据一审法院和已查明的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金丝猴公司实际损失或山东汇福园的实际获利一审法院判定的赔偿金额并无明显不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最终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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