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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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用人单位不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A
答:《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有如下损失:
(一)赔偿无法就业的损失。
如劳动者能证明其求职,但因为没有离职证明,导致其无法入职的,则相应的工资待遇损失应作赔偿。
(二)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不管员工有什么样的过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因为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来源:飞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