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能代表公司通过微信方式解聘保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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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层级化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常见现象。员工作为保安,保安队长以及所在物业管理项目的项目经理均是代表公司对其进行用工管理的管理者,其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公司的决定。
员工所在物业管理项目的经理通过微信方式告知“你已经被解聘了”,员工事后离职,据此认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主张其未对管理人员的解聘行为予以授权或追认,双方劳动关系仍未解除。即便相关管理人员的解聘行为未得到公司授权或追认,员工有理由相信其系代表公司,表见代理成立,该解聘行为有效。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供相应的法定解除事由,故应承担支付赔偿金责任。
【基本案情】
俞某于2019年2月15日进入宁波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2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月工资2010元。工作地点为“某物业管理区域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
2020**年3月12日,俞某所在物业管理项目的经理通过微信方式告知“你已经被解聘了”,俞某事后离职。**
3月13日,俞某向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30元(2010元×3个月)。仲裁裁决未支持俞某该项诉求。
【裁判要点】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初486号一审认为,关于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层级化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常见现象。俞某作为保安,保安队长以及所在物业管理项目的项目经理均是代表公司对其进行用工管理的管理者,其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X公司的决定。故即便存在X公司未授权项目经理解除与俞某劳动合同的情形,也构成表见代理,亦可以产生X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X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有约定或者单位有规定,项目经理不能代表X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且俞某对此是明知的事实,故对X公司在仲裁中主张项目经理不能代表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项目经理的行为不发生X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不予采纳。
由于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供相应的法定解除事由,故该解除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X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赔偿金责任。
俞某主张按照约定工资2010元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未计算其余工资收入,该基数低于法定标准,视为其放弃部分权利,故一审法院按照6030元(2010元×1.5个月×2)确定X公司应支付的赔偿金数额。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因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X**公司是否应当向俞某支付603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原审查明,2020年3月12日,俞某所在物业管理项目的经理通过微信方式告知“你已经被解聘了”,俞某事后离职,据此认定X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X公司上诉主张其未对管理人员的解聘行为予以授权或追认,双方劳动关系仍未解除。本院认为,即便相关管理人员的解聘行为未得到X公司授权或追认,俞某有理由相信其系代表X公司,表见代理成立,该解聘行为有效。因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供相应的法定解除事由,故应承担支付赔偿金责任。
【案例索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1404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