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制加班费,是否计入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
恩施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enshi/
【司法观点】
工资结构中的责任制加班加给1600元属于加班工资性质,依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该部分不应计入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基本案情】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4749号】一审判决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向林某支付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8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11.79元。
林某的上诉请求X公司支付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8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3218.4元。
X公司二审答辩称:X公司已足额向林某支付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五天未休年休假工资2370.97元。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X公司应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金额。因林某工资结构中的责任制加班加给1600元属于加班工资性质,依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该部分不应计入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一审核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金额无误,本院予以维持。林某主张以其工资总额7000元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X公司主张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亦不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8085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