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处打钩、“辞退”处有涂改,如何判断离职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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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根据《员工离职申请书》显示,离职类型一栏选项是在“辞职”选项打钩,但“辞退”选项处有涂改的痕迹,不能排除有故意篡改的可能,对此不予采信。因公司与员工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离职原因,依照公平原则,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公司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申请人深圳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5)4014号仲裁裁决。
X公司称:
1. 施某填写的《员工离职申请书》显示,施某是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而非被辞退。在该表离职类型一栏选项中,显示的“辞职”选项与“辞退”选项,又有涂改的痕迹,事实是施某在离职时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应当选辞职,而非辞退,施某在填写该表时,存有侥幸心理,选择了“辞退”选项,X公司完全有理由质疑施某是在为之后的劳动仲裁做准备。当时在为施某办理离职手续的人事专员胡某霞为施某讲明了辞职与辞退的根本区别之后,胡某霞当着施某的面为其重新选项,在辞职处打钩,当时施某并无异议,X公司不存在欺瞒、欺骗之嫌。
2. 施某在检讨中提出的,是因施某的负责人对其不满意而予以辞退,对于该说法并不成立,施某并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证据予以证明。反之,在施某因个人原因离职时,胡某霞还极力挽留,劝其是否考虑继续做下去,而施某离职意愿相当强烈,坚决要办理离职手续,胡某霞根据公司正规人事流程为其办理了试用期离职手续,并于公司规定的薪资发放日,发放了施某工作期间的工资。
3. 施某在试用期内主动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需X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是不合理的,X公司有权力不予接受。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X公司主张施某系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非公司辞退。**
但根据《员工离职申请书》显示,离职类型一栏选项是在“辞职”选项打钩,但“辞退”选项处有涂改的痕迹,不能排除有故意篡改的可能,故仲裁委对此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因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离职原因,仲裁委依照公平原则,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裁决X公司应当支付施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3000元(26000元/月×0.5个月)并无不当。
X公司的撤销理由不成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的可以依法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551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