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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和张先生协议离婚时约定,儿子由张先生抚养,李女士不支付抚养费。但离婚后张先生不让李女士看儿子,双方发生纷争,李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做法对吗?这事儿该怎么解决?
第一,张先生不让李女士看孩子的做法是不对的。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法定权利,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张先生应当协助李女士行使探望权,比如把孩子送到双方商定的地点让对方对孩子进行探望。探望权也是不附条件的,即便不支付抚养费,也不影响行使探望权。李女士和张先生离婚时约定李女士不支付抚养费,所以张先生不能因此不让李女士探望孩子。
第二,李女士可以因为张先生不让探望孩子而申请变更抚养权吗?也不能。抚养权的确定原则是子女利益最大化,它强调的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而不主要是父母的情感需要,所以,即使一方拒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法院也不能当然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第三,李女士想探望孩子该怎么办?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双方离婚时要记得对探望权进行协商,并写入离婚协议;但如果象李女士这样离婚时没有协商,现在又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到法院起诉来主张探望权,由法院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判决后一方仍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执行。当然,对于探望权的执行,法院不是把孩子抢过来交给另一方探望,而是视情况对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的一方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父爱和母爱都是人生不可或缺的,法律规定探望权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所以大家不仅应该关注夫妻离异的冲突纷争和个人情感需要,还应该更多的关注子女的权益保障,对子女的探望问题做出合理的安排,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附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来源:章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