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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话说的好:“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百年好合、天长地久,是每个人对婚姻的期待和祝福。可生活里的柴米油盐,让争吵在所难免。有人说这日子还得将就过,有人就坚决离婚。那么法院又会如何处理?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感情是可以修复的。法官遇到这五种情形,会先进行调解;当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时,会准予离婚。另外,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法院也会准予离婚。现在,民法典又增加了一项新的离婚的法定情形,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认定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民法典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呢?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没有挽回的机会,连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此时,准予离婚,能有效避免一方无挽回婚姻的意愿却故意拖延不同意离婚,解决现实生活中久拖不决的离婚案件,尊重婚姻自由,也有利于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有人说,分居满两年便自动离婚。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即使是存在上述法定离婚事由,也需要起诉经过法院审理并判决生效后,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应该是彼此信任、相互扶持,充满理解与包容,而不是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曾有一个案子让我至今难忘,丈夫常常殴打妻子,让她头破血流,期待的婚姻成为了恐惧和煎熬,曾经的爱情成为了仇恨,此时相互折磨,不如早点放手。一别两宽,各自安好!
附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来源:章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