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称确认骚扰女同事是“套路谈话”,解雇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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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员工在面谈表中签字确认,并写明“以上所述属实,另外我会下决心去整改”,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了解签名的法律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员工称其系被诱骗签名,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根据面谈表认定员工存在违纪行为,认定公司据此将员工辞退合法,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郭某为与被申请人某华南商业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253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郭某申请再审称:
1. X公司的《奖惩手册》合法有效,但不适用于解雇我本人。X公司恶意捏造莫须有的事实,侮辱、诽谤和诬告我,以达到解雇我的非法目的;
2. 我从未触犯法律,却遭致解雇,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要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争议焦点在于**X公司解除其与郭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郭某曾与X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X公司依据“《奖惩手册》处分条例-十五、公司秩序-解雇1、违反当事人意志故意以带有性内容或性相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等形式对顾客、合作伙伴、同事采取的行动(包括但不仅限于不检点行为、性骚扰)的,给予解雇处分”,以“该员工工作时间经常用涉及男女关系的语言以及调戏动作骚扰女员工,引起多数女员工心理不安,感到恐惧”,将郭某解雇。
X公司于一审时提交了面谈表作为证据证明郭某存在违纪行为,郭某主张一审相关认定事实错误,但郭某在2013年9月9日的面谈表中签字确认,并写明“以上所述属实,另外我会下决心去整改”,一、二审法院认为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了解签名的法律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妥。
郭某申请再审称其系被诱骗签名,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再审理由不予支持。
一、二审法院根据面谈表认定郭某存在违纪行为,认定X公司据此将郭某辞退合法,并判决X公司无需支付郭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826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