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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负担较多义务方可主张补偿金——朱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夫妻中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请求离婚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2019年5月9日,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某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育儿子,现小孩一岁两个月。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李某某驻村扶贫对家庭照顾较少及其他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多次协商离婚未果。后起诉于法院要求离婚及分割财产,其中原告朱某主张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原因负担了较多义务,请求被告李某某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某登记结婚后应共同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后未能理性处理,现双方都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对原告朱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朱某生育小孩后因被告李某某驻村扶贫,原告朱某在抚育小孩等方面负担了较多的义务,被告李某某应适当给予原告朱某经济补偿。
【案例解读】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已经成为婚姻解体的主要原因之一,现实中存在家务劳动价值未被尊重甚至不被承认的情况。民法典全面维护人与家庭的权益,通过明确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共同组建了我国离婚救济体系。其中,民法典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从仅能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扩大到夫妻共同财产制,从法律层面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通过平衡离婚利益合理分配的机制,真正实现了法律实质意义层面婚姻制度的公平和正义,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配偶身份权的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来源:贵州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