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匿名信捏造两同事有不正当关系,公司能解雇吗?

2022年02月10日13:3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员工匿名信捏造两同事有不正当关系,公司能解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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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员工对其利用上班期间邮寄匿名信的事实不持异议,结合员工事后向匿名信涉及的两位员工道歉的行为,应认定员工事先知晓匿名信的内容及投递信件后可能导致的后果。

匿名信内容涉及公司的两名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两名员工正常的家庭关系,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秩序亦造成重大影响,严重违反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及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员工关于其行为属轻微过失的主张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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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丁某于2004年5月25日入职某航空制造(苏州)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经理职务,双方最后于2008年5月25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4年5月7日,丁某于上班时间乘坐公司车辆至邮局向X公司采购经理毛某的丈夫单某邮寄了一封匿名信,匿名信假借X公司生产总监邬某妻子的名义,捏造两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事实,并在信中对毛某使用了“狐狸精”、“不要脸”等侮辱性言辞。后邬某得知此事后向X公司总经理陈某反映。

2014年5月28日X公司总经理对此进行了调查,向丁某进行了询问,在向丁某出示监控录像后,丁某承认了邮寄匿名信的事实,并向邬某、毛某两人进行了道歉。

2014年5月29日,X公司与丁某协商希望丁某自行辞职,丁某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主动辞职,但希望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时间并给予补偿,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2014年5月30日,X公司以丁某严重违反公司人事经理职业道德为由,将丁某除名,并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X公司将解除与丁某劳动合同情况告知了公司工会,工会于2014年5月30日回复表示同意并支持公司解除决定。

X公司于2004年制定有《员工手册》并施行至今。《员工手册》第4.1.13条规定:“在公司内,有不道德或下流,或攻击性行为属于严重过失。”;第5.3.1.1条规定:“任何严重过失都将被处于解雇处分。”

丁某仲裁败诉后,向提起诉讼,一审诉讼请求为:确认X公司单方解除与丁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X公司支付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6569.6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7046.89元、十年服务奖8000元、按照23580元每月的工资标准赔偿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到本案处理结束期间丁某的工资损失。

裁判要点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民初字第02472号】民事判决一审认为,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丁某作为X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理应模范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但丁某却在上班期间以邮寄匿名信的方式故意捏造事实,侮辱、诋毁公司其他员工。丁某该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秩序,严重违反了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及X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X公司据此在告知工会后解除与丁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丁某要求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工资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丁某不服,提起上诉称:X公司并没有提交匿名信的原件,其不认同匿名信内容,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事实依据。没有证据证明丁某有“不道德或下流或攻击性行为”。丁某于工作中结怨于证人邬某、毛某,其协助以叙述事实的匿名信件寄出虽然有错,但该错误行为属员工手册规定的轻微过失,不属于处以开除的严重过失行为,丁某的违纪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X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理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二审法院改判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6569.64元。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X公司以丁某严重违反公司人事经理职业道德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丁某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X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院经审查认为,丁某对其利用上班期间邮寄匿名信的事实不持异议,结合丁某事后向匿名信涉及的两位员工道歉的行为,应认定丁某事先知晓匿名信的内容及投递信件后可能导致的后果。匿名信内容涉及X公司的两名高级管理人员,丁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两名员工正常的家庭关系,对X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秩序亦造成重大影响,严重违反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及X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丁某关于其行为属轻微过失的主张难以成立。综上,丁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3480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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