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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你给我说说,我们都结婚十几年了,而且也在乡政府领取了结婚证,怎么就变成了无效婚姻呢?”日前,原州区法院对一起近亲婚姻确认无效,家住原州区某乡的村民吴某拿到法院判决书后不解地问道。
“因为你和原告虽然十几年前依法登记结婚,但你们是表兄妹,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所以你们的婚姻自始无效。”法官向吴某解释道。“但是我不想离婚呀,我们俩只是在生活中出现了一些小矛盾,但感情还可以,为了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我真的不想离婚。”马某不甘的说道。“因为你们的婚姻属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你们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不存在你愿不愿意离婚,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确认你们的婚姻无效。但是对于你们所生的孩子及共同财产会按照父母子女的关系及共同共有的原则一并处理。”法官继续耐心的解释道。
原来马某的父亲和吴某的母亲是亲兄妹,马某与吴某就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双方家长希望“亲上加亲”,便做主让原、被告结婚并领取结婚登记证书,还生育一子一女。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马某咨询律师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婚姻无效并分割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因双方属无效婚姻的情形,法官对双方的婚姻作出判决确认无效,但对双方所生孩子及共同财产进行了调解,并制作了调解书。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本条是关于婚姻无效情形的规定。第一种无效情形是重婚。我国基本婚姻制度系一夫一妻制,重婚违反一夫一妻制,属于无效婚姻。第二种无效情形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既是为了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后代的健康考虑,也是为了符合基本的伦理道德和维护亲属秩序。第三种无效情形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除本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有瑕疵的婚姻关系,不属于无效婚姻。
来源:宁夏高级人民法院